鲁法案例【2025】160

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

业委会向物业公司出具欠费证明

到期欠费未支付

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委会承担付款责任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泰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泰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物业服务合同协商解除。

2021年3月12日,业委会为物业公司出具欠费证明,载明:经结算,应付物业费62730.62元,分2次付清,3月12日支付30000元,2021年12月31日支付32730.62元;业主未交纳的物业费,业委会帮助收齐,拒不交纳的,由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当日,业委会支付物业费30000元。剩余32730.62元期满未付,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业委会支付该物业费并支付欠款利息。业委会辩称,业委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欠费证明虽系业委会出具,但欠款主体应为小区欠费业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等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关于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告。综合以上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业主委员会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欠费证明关于“业主未交纳的物业费,业委会帮助收齐,拒不交纳的,由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的约定,可以认定欠费证明虽由业委会出具,但实际欠款人应为小区欠费业主。本案中,经业委会督促,业主交纳的30000元物业费,业委会已转付物业公司。剩余32730.62元,因业主并未向业委会交纳,故物业公司应向欠费业主主张,业委会可以给予帮助,但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法院遂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物业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机构和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根据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作为原告起诉,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也可被诉,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依靠业主提供的场所和办公设备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获取报酬,不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备财产责任能力,不能成为财产性责任主体。

本案中,物业费欠费证明虽系业委会出具,但根据法律规定和欠款证明的约定,实际欠款人应为小区欠费业主,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来源:法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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