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的,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来推进,尤其是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需要用地的相关部门必须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不可推进一下步的征收工作。

  但是,了解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老百姓都知道,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或是国有土地,其都有着较为复杂的程序,尤其是在补偿安置阶段,往往会花费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征收方在需要用地的时候,为了规避繁琐的征收程序,便会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达到最终的目的,尤其是当使用国有土地时,这种情况便时常上演。可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征收严格来讲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也有一定的区别。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集体土地一样,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关于征收程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首先征收条件必须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规划或是计划,然后结合实际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进行公布,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另外,相关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还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征收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根据该《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是多少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般来说,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之后,才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比如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就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不过,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点,对于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补偿标准是多少,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来补偿。

  其次,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只能是自然资源部门,当然了,其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报区人民政府,或是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征收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以在主体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提醒大家,不管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都需要给予老百姓合理、公平的补偿,对于补偿不合理的,违法占用土地、收回使用权的,建议大家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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