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占用林地并毁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判令王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6542.36元,承担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费1万元,同时要求王某某按照鉴定意见书中的恢复方案修复受损林地。

  202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下营村委会五组老蜂窝和鸡腰子山占用林地,硬化地面,建钢棚羊圈,挖蓄水池,挖排水沟,开辟道路,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王某某违法占用的林地总面积为5713.64平方米(约8.57亩),其中重点公益林面积3725.41平方米(约合5.59亩),重点商品林面积1988.23平方米(约合2.98亩)。现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原有植被被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

  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刑事审查起诉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同时展开。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而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6542.36元,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费1万元,同时要求王某某按照鉴定意见书中的恢复方案修复受损林地,若其不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记者 管继方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