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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针灸拔罐,病去一半”

但是!!!

若操作不慎

结果反而适得其反

这不

雨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

一起因在足浴店拔罐意外烧伤

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PART.01

拔火罐“引火烧身”

“养生”变“伤身”

2024年11月的一天,在雅安市雨城区工作的小陈结束了一天疲惫的工作,浑身腰酸背痛,为缓解身体不适,他来到雨城区某足浴店按摩放松。后由该足浴店技师为其提供拔火罐服务,不料因技师操作失误,不小心将酒精洒在小陈背部及手臂上,造成小陈背部、手臂、腰部等皮肤大面积烧伤。随即,足浴店立即将小陈送医治疗,最终被诊断为二度烧伤,烧伤总面积高达14%,共计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


图源于网络

住院期间足浴店垫付治疗费1.4余万元。出院后,小陈因大面积瘢痕、新生表皮仍需用药,且双方在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小陈将足浴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一次性赔付自己因烧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PART.02

法院:足浴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小陈到足浴店消费拔火罐等养生项目,在此过程中因足浴店操作失误导致小陈被烧伤,且无证据证明小陈存在过错,故足浴店应对小陈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后经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足浴店主动承担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足浴店一次性赔偿小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7余万元。

PART.03

以案说“典”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足浴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服务环境、设备及操作过程的安全性。拔火罐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服务项目,足浴店应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足浴店在提供服务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陈被烧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小陈因烧伤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均属于合理赔偿范围。因此,对于小陈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PART.04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人们的养生意识不断增强,推拿、针灸、拔火罐等各种理疗养生项目受到人们的青睐。消费者在选择此类养生项目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或正规医院,在具备从业资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以防发生不必要的伤害。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若发现不规范操作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停止服务。若发生意外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同时,相关服务机构要规范经营,严格审核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加强安全意识,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市场准入“门槛”,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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