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近期出现的频率非常之高。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无不把它当作一项重点工作提及。因为这关乎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经济恢复发展的关键期,影响至深。
到底如何整治?近日,公安部、最高检有了具体部署。
最高检部署专项监督
聚焦11个方面重点任务,解决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
作为我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检于3月26日专门召开会议,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
最高检检察长应勇在会上作了专门讲话。他把专项监督定位为“一项年度重点任务”,并提出“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要求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坚决防治办案与利益挂钩。
会议透露,最高检还制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虽然工作方案并未公开,但最高检副检察长葛晓燕在作工作部署时,提到要聚焦11个方面重点任务。
根据官方报道,葛晓燕在讲话中重点提到了以下六个方面:
要突出涉企刑事案件的监督办案,依法加强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强制措施监督等,依法纠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合力推动涉企刑事“挂案”清理。
要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完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民事、刑事检察监督职能,既注重纠正虚假诉讼涉及的民事案件,又注重查办相关刑事案件。
要依法加强对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查扣冻”涉企财物的监督,依法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要依法强化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推动治理小过重罚、重过小罚、以罚代管等问题,依法规范推动行刑反向衔接,防止当罚不罚。
要注重以检察公益诉讼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检察履职探索,推动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要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相关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由此可以看出,专项监督的重点指向了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审判机关。应勇在当天的会议上也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等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类案研判等工作衔接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应勇还明确,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是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要求,在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整体统筹下开展工作。
公安部部署专项行动
提出要严教育、严制度、严监督、严查纠
去年以“远洋捕捞”为代表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引发社会讨论后,很快受到高层关注。
去年9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到,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今年两会期间,“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去年以来,地方检察机关和最高检曾发布多起公安机关违规异地执法的典型案例。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趋利性执法典型案例显示,2023年6月11日,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最终,杨某某、占某某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最高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在某化工企业冻结资金监督案中,因有涉诈资金汇入,该公司账户先后被多家外地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内24亿余元经营资金无法使用,存在被超额冻结、整体冻结等不当冻结情形。
在最高检部署专项监督前一天,3月2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
据新华社报道,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在会上强调,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一件事”全链条治理,强化系统施策、综合治理,以坚决的态度、刚性的要求、严格的措施,着力根治涉企执法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可执行、可检查、可追溯的执法监督体系。
王小洪要求,要找准涉企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刀刃向内、动真碰硬,采取更具针对性、更有实效性的措施,以“严教育”切实提高全警法治素养、执法能力,以“严制度”进一步堵塞漏洞、明确界限,以“严监督”把问题发现在早、解决在小,以“严查纠”做到查纠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域,务求取得可感可及可见的成果。
此外,在今年1月13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最高法院长张军也专门提到,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
最高法提出,要深刻认识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严重危害,严格依法加强对相关案件的审查,聚焦扩张管辖、以轻缓刑威胁诱导认罪认罚等情形,建立健全甄别、处置、防范机制。要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守信践诺,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问题,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监督。
法学专家
异地执法应确保“双主体”,防范司法权的地方化
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并非没有制度约束,但为何屡禁不止?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向新京报记者分析,异地趋利性执法的一大原因是,执法工作与罚没收入挂钩。
高艳东指出,目前,各地的罚没收入主要归地方国库。按照2021年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办法同时规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但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实。
“一旦公务人员可以从执法活动中获利,执法标准将发生异化。”高艳东指出,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独自在异地办理涉企案件,这种异地独自执法缺乏权力制约,容易把违规升格为违法,把违法变成犯罪。
高艳东介绍,公安部很早便出台了制度约束异地执法行为。202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明确规定“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同时,对于异地执法明确设置了“双主体”执法的程序限制,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不得自行在异地开展办案活动。”
高艳东指出,应该强化异地执法的程序限制,确保“双主体”执法,属地公安机关介入可以及时叫停异地趋利性执法。对于违反“双主体”执法程序的执法行为,高艳东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将其作为程序重大违法开展监督,并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应当切断执法权与获利性的联系,防止执法者成为获利者,让罚没收入只能进入中央国库,罚没财物统一由中央国库处置。只有确立‘执法者不碰钱’的红线,才可能实现公正执法,进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高艳东称。
他认为,异地趋利性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长远来看,应该强化司法权的中央领导,防范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权本属于对国家法律的适用,应当属于中央权力,接受中央领导,对国家法律负责。优化营商环境是国家政策,如果司法权受制于地方政府,只考虑本地营商环境,就很可能出现‘优化自己、破坏异地’的乱象。”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樊一婧 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