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25日到28日,连续四天时间,公安部、最高检、司法部、最高法,相继动员部署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其中都重点提到要整治违规异地涉企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同时强调专项行动要刀刃向内、动真碰硬。

如此高规格、步调一致的联合专项行动,可见中央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与雷霆决心。

在3月25日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上,公安部部长王小洪提出了“严教育、严制度、严监督、严查纠”工作框架,要求采取更具针对性、更有实效性的措施。

纵观此前涉企执法领域,主要存在三大方面突出问题:趋利性执法与“远洋捕捞”、刑事手段滥用干预民事纠纷、地方警力违规参与非警务活动等。这些问题不仅侵蚀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动摇市场主体信心,亟需系统性纠偏。

一、趋利性执法:罚没创收链条下的权力异化

趋利性执法是涉企执法失范的核心病灶。根据公安部通报,2023年浙江检察机关披露的典型案例显示,某省民警为谋私利跨省拘禁企业家并索要“赔偿金”,最终以滥用职权罪获刑。此类案例暴露出深层次制度漏洞: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罚没收入归属地方财政,导致执法权与经济利益深度绑定。部分公安机关将罚没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屡屡出现“远洋捕捞”“钓鱼执法”“超额冻结”等乱象。

其中比较知名的案例有:山东东明某化工企业24亿资金遭多地违规冻结,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湖南永雄集团被某省警方组织多地警力“一锅端”,导致这家全国最大的金融债务处置公司一夜间关门倒闭,相关案件却成为了“挂案”,久拖不判。

这种“执法产业化”的倾向,本质上是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向执法权的传导。王小洪部长强调的“严查纠”机制,正是要斩断“办案-创收”的利益链条,但改革最终还是需要触及财政分配体系。对此,北京大学王锡锌教授建议,短期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中期要建立中央专项账户监管罚没资金,长期则需要推动罚没收入中央统筹。唯有切断执法与地方财政的共生关系,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执法。

二、刑事手段滥用:公权力越界干预市场秩序

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是涉企执法领域另一痼疾。2024年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显示,某地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名义介入企业债务纠纷,迫使当事人接受不合理调解。此类行为严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导致出现“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家企业、吓跑一批企业”的恶性链条。

从制度层面来看,《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异地执法需“双主体协作”,但实践中“单方面跨省抓人”“超额查封”屡禁不止。天津范某祥案中,民警利用取保候审程序胁迫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将价值450万元的房产非法转移,凸显程序监督失效。涉企执法的全链条治理中,需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落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防止“刑事手段民事化”的司法僭越。

三、警力滥用:地方发展冲动与法治约束的失衡

地方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等经济活动,也是违规涉企涉民执法的一个方面。山东济宁、广西贺州等多起强拆案件中,地方政府组织特警强拆民房,法院虽判决确认违法,但“案结事未了”的困局仍在延续。公安部早在2011年便明确禁止公安介入拆迁,但“迷彩服+警盾”的强拆组合仍在部分地区上演,反映出“维稳思维”对法治原则的挤压。

这种权力越界的根源,在于地方发展冲动与法治约束的失衡。2025年的专项监督要求公安机关“不得参与非警务活动”,但仍需配套制度性体制性改革。唯有将“警察职权法定原则”纳入地方政绩考核,才能破解一些地方“发展优先,法治靠边”的治理惯性。

涉企执法乱象的本质,是公共权力部门化、地方化、利益化的集中显现。王小洪部长强调的“可执行、可检查、可追溯”监督体系,正是以执法权的属性回归为内核——执法者不应该是市场秩序的“分利者”,而应当是法治底线的“守护者”。

当前开展的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是中央“想人民之所想,急市场之所急”而部署的一次有着重大意义的专项行动。抓好专项行动落地的关键,在于及时果断纠正此前的一批“冤假错案”,让广大企业家有真实的获得感,实现市场信心的迅速恢复,让“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宣言转化为现实。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