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产业结构调整、经济下行压力等影响,部分企业及借款人偿债能力减弱,使得因金融借贷引发的不良债权纠纷呈上升趋势。这其中既包括企业间应收账款逾期率攀升,资金周转压力引发的债务僵局,也涵盖个人经营贷、消费贷逾期激增加剧的债务纠纷,连锁反应让债务清理逐步演变为社会危机,影响区域营商与社会环境的稳定性。
对此,为有效回应金融领域激增的司法需求,徐汇区司法局切实发挥商事调解组织的专业解纷作用,助力金融纠纷化解走入“调解程序优先-诉讼成本降低-履约意愿激发-债权实现加速-信用体系修复”的良性循环中,最大限度实现不良债权消解与企业存续发展的双赢目标,为金融秩序健康与金融风险防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以上海徐汇律英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受理的一起金融债权追偿纠纷为例:当前金融机构为优化资产负债表、加快不良资产风险处置,普遍通过转让不良债权快速转移风险,然而很大一部分的“坏账”为个人消费及经营贷款、信用卡透支等,借款金额小、分散度高,且逾期时间越长、回收难度越大,诉讼追偿受限于司法资源致使追偿效率低下。
某银行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资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发布了转让公告,将其持有的涉案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利转由某资产有限公司继受。这其中即包括梁某所欠合计约42万的借款本息,在资管公司多次催缴下,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该资管公司就梁某金融借款产生的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Tip
“四步走”逐一拆解“效力争议+催收冲突+还款僵局+信用危机”连锁问题
法律纠偏认识误区+规定释明消解对抗
“我明明向银行借款,怎么催债的是公司?”调解初期,梁某对原告的多次催收表达不满,并对原告的债权人身份、债权转让效力及催收合法性提出质疑。
为缓解债务人的抵触情绪,调解员通过原告提交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确认书》、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暨债务联合公告”等证据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向其解释相关债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明确原告已经继受该项债权并通过公告方式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有权向梁某主张还款义务。
客观引导强化预期+利益让渡弥合差距
一方面针对梁某对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认知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并以案例形式向其列明拒不履行的失信惩戒后果与配合调解的信用修复路径,敦促其主动配合、回归理性。
另一方面向原告指出贷款合同、还款明细中借贷利率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情况,在法律框架下计算合理利息。并提示“竭泽而渔”式追索可能导致的债务人破产、债权完全落空后果,建议以利息部分减免的形式打开沟通切口、搭建协商基础。
第三步:
分类识别债务属性+分层设计还款方案
为避免陷入“执行”僵局,有效提升债务清偿效率,调解员兼顾债务人现实能力与债权人回款需求,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弹性分期+渐进偿还”的个性化还款方案,在降低梁某短期还款压力的同时,确保债权人权益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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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能力评估
区分“无力偿债”与“恶意逃债”的行为红线,通过要求梁某提供近一年银行流水、工作证明及家庭支出明细,发现其因经营亏损导致月收入下降,且需承担子女教育、重疾医疗及房贷支出,短期内全额还款确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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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度还款设计
为债务人平衡债权实现与生存权保障设置阶梯式分期计划,约定初期降低还款额、后期逐步提升,按期履行、半年内还清本金则减免70%利息。
第四步:
程序赋能保障执行+规范流程修复信用
1.协助司法确认,巩固调解成果: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分期方案,引导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避免二次纠纷。
2.修复社会关系,维护机构声誉:针对梁某反映的“一天接到10次催收电话,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调解员则提出建议:
债务人将资管公司、金融机构视为“强势方”,对其合规瑕疵容忍度低,常因催收骚扰、高额罚息等问题产生强烈抵触情绪,处理不当可能升级为社会舆情事件。建议避免通过高频电话、言语施压等不当手段激化债务人与债权受让方间的矛盾,以柔性方式实现法律合规、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多元共赢。
专家意见
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
常务副主任、党支部书记 杨青
商事调解组织的建立,构建了多方共赢的纠纷化解生态,不仅符合“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现代法治理念,更通过柔性手段平衡各方利益,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金融机构而言,商事调解程序周期短,相比诉讼能够更快回收资金,减少费用支出及时间成本;对债务人,调解可与金融机构协商调整还款计划,为债务人缓解短期偿债压力,避免额外费用支出,并且非公开的调解程序也可保护债务人隐私,减轻不良影响。
此外,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上,建议借贷行为应严格遵循金融有关的法律和监管规定,审慎选择金融机构,禁止通过无资质中介或非法网络平台融资,并警惕高息诱惑。签订书面借贷合同时,核实合同性质及权责条款,必要时请专业人士区分融资租赁、消费贷款等法律关系,同时关注年化利率、手续费、违约责任等关键要素,避免承担隐性成本。为关联方或亲友提供担保时,应核查主债务真实性,避免卷入虚假诉讼。
供稿丨促法科 黄丽萍
编辑丨黄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