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青海频道
人民网西宁3月27日电 (记者杨启红)3月25日至27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包括总则、家庭责任、政府支持、学校指导、社会协同、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九条,将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实施,对提升家庭教育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促进青海省家庭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增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分别明确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强调政府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指导作用,做到家庭教育职能有效衔接,构建完善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条例》明确,建立家庭教育联席工作机制,明确妇联协调各部门抓好家庭教育促进工作的职能。
同时,《条例》突出青海省家庭教育特点,紧扣上位法关于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家庭教育重要内容,增加心理健康的规定;增加“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开设家庭教育课程”的规定,夯实家庭教育基础;把有青海家庭教育特色的“村史馆”的做法经验写入《条例》,壮大家庭教育基地和场所;鉴于家庭教育促进工作的基础性、长期性和广泛性,《条例》注重倡导性与处罚性规定有机结合,做到责权利与处罚相统一。
家庭教育是“国事”,也是“家事”。在家庭责任章节,《条例》围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以哪些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该履行哪些义务等关键问题,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帮助未成年人合理安排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帮助未成年人增强安全意识;重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