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4月,宁波某某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依法将该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周巷镇的一处工业房地产进行司法拍卖,后由案外人竞得。一个月后,其关联公司浙江某某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拍卖房地产系其租赁标的,并提供了租赁合同、水电费发票、设备买卖协议等证据,要求法院撤销拍卖。
据法官调查,相关人员称厂房由宁波某某公司使用,并未出租,且在现场查封公告及拍卖预告张贴后拍卖成交之前,并无案外人提出异议。因异议人浙江某某公司证据不足,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但浙江某某公司又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规定,2019年6月,法院张贴腾退公告,责令该房地产的各使用人限期迁出上述房地产。因浙江某某公司拒不腾退,且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态度蛮横,故法院对孙某某司法拘留15日。
后法院查实浙江某某公司并未支付租金,故以虚假诉讼为由对孙某某再次处以司法拘留15日,并将该案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租赁协议是浙江某某公司及宁波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为保全公司资产,在案发前签订的虚假租赁协议。当地检察院遂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某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执行的行为表现多样,如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
二、本案中,浙江某某公司、黄某某和孙某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黄某某作为宁波某某公司和浙江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保全公司资产,伙同孙某某签订虚假租赁协议,并以浙江某某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其行为属于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
浙江某某公司、黄某某和孙某某通过虚假租赁协议的方式提出执行异议,试图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最终导致法院无法及时交付拍卖的房地产,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法院的执行工作,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在不动产强制处置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履行,常常采取一些违法手段来干扰司法拍卖程序,其中较为典型的一种拒执犯罪行为便是虚构借贷关系、伪造长期租赁合同。这种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拍卖程序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受到严厉打击。
律师寄语
执行异议制度作为法定的程序性救济途径,发挥着救济民事主体权益、制约执行权限、保证执行程序公正的重要功能。如案外人提起虚假诉讼成功阻断了执行,无疑将助长被执行人的不当诉讼意识,形成错误的社会导向,侵蚀执行异议制度的价值,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且“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亦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挑衅。
本案对妄图通过虚假诉讼阻却执行、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予以从严打击,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所将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解读,以此为广大读者作为参考和提醒。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