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重庆的舒忠余曾在巫溪县后溪河上经营一家砂厂,2016年9月,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舒忠余曾向县水利局递交了申请延期材料,因禁采规划调整,2016年县水利局没有向任何采砂户下发新证,但默许采砂户继续开采,且如往常一样对他们进行监管和指导。

2018年5月,已经转行的舒忠余在一处工地上,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之后被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7日,万州区法院判处舒忠余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他提出上诉,次年5月7日,重庆二中院将其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2个月。

重庆二中院认为,行政机关未作出回应,应允许舒忠余存在期待利益,他不算非法采矿,但2017年8月巫溪县发布后溪河禁采文件后,舒忠余不该继续存有期待利益,认定其犯有非法采矿罪。

舒忠余称,不只是他,采砂户们多数都没有见过这份禁采文件。他不理解,如果这份禁采文件表达的意图是真实的,为何文件出来后的2017年11月6日,县水利局还让他去开采砂户会议,“水利部门对我的采砂行为全程都是默许、指导和监管的状态,为何2017年9月1日前,法院允许我存在期待利益,不算犯罪,而2017年9月1日后,就不允许我存在期待利益,成了犯罪呢?”

逾期没做决定,视为“有许”还是“无证”

巫溪县位于重庆东北片,地处渝陕鄂三省交界,巫溪县有大宁河等15条主要河流,均属长江水系。

舒忠余是土生土长的巫溪县人,19岁退伍回乡后,他做过不少工作,攒了些钱后,他买了辆车,专门在长桂乡和巫溪县城之间跑货运,跑车时间长了,舒忠余认识了一些做工程的朋友,他也开始跟人合伙做点小型的工程项目。


舒忠余曾在此处采砂

“有一次跑车,我认识了个水利局的人,他说后溪河那边太偏了,还没有砂厂。”舒忠余动了心思,2012年去县水利局(当时为水务局)申请了《河道采砂许可证》,2015年他跟人合伙开砂厂,“许可证有效期是一年,过期之前都会去水利局换新证。”


舒忠余2015年取得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在2016年9月26日到期。2016年9月4日,舒忠余在水利局工作人员通知下,向巫溪县水务局递交换取新许可证的申请。但和此前不同的是,当年水务局收到申请后,在有效期满前并未作出准许换证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全县的砂厂换证都暂停了,不是只有我没拿到新证。”舒忠余说,为了确保自己不会触犯法律,他特意咨询了律师,“按照《行政许可法》,水利部门逾期没做决定,应该视为有许可证。”

事实上,没有为全县砂厂换发新证的巫溪县水利局,不仅没有要求全县砂厂暂停作业,而且还如往常一样,通过发送信息和打电话通知等方式,指导、监督着各砂厂的采砂行为,甚至还组织砂厂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默许”“指导”到“全面关停”

在水利局的默许下,舒忠余和其他采砂户一样,始终正常经营着自己的砂厂。

2017年11月5日,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给全县此前取得过《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发来了消息:“由于下周将开展环境督查,请各砂厂从今天开始停业至2017年11月12日 ,请各位将采砂过程中造成的砂坑回填,保持河床整洁。请各砂厂负责人于2017年11月6日(下周星期一)下午3点在水务局9楼会议室开会商讨后续采砂许可证办理等事宜。”

11月6日,舒忠余和其他采砂户一起来到县水利局,也正是这次会议,让他们知道了为何2016年9月,县水利局没有为大家换发新的采砂许可证。

在这场会议上,一位采砂户进行了全程录音。会上,当时的水利局领导夏某某说,“去年的9月26日号采砂到期了过后我们也没有颁发新的采砂证……每次上头来了,特别在去年这一年,我们基本上就是来了,就给各位打电话发短信要求停几天,虽然在这一年中你们也提出申请,因为我们县涉及禁采规划的调整变化,我们也没有批,但是大家基本上也还在搞,也就是说作为我们来说是默许在搞,但是要求停到时候,大家都还是很配合该停的都停了……那么大家还是继续支持配合,我们也是在这几天,也就是在这一周内,必须全面停起,不管什么原因什么事情,都必须要停。”

这份录音显示,整场会议上,县水利局的多位领导都提及或表现出,河道采砂管理越来越严格,大家面对环保督察压力大的情况。

“后溪河偏僻,采砂成本比较高,收益并不好。其实2017年10月我就已经停止采砂了,只是在加工之前采的砂石。”舒忠余说,2018年5月,所有砂石都卖完后,他彻底关停了砂厂,开始带着机械车辆和工人,参与一些修路、修隧道的小工程。

“非法采矿罪”判刑3年2个月

2018年5月14日,正在工地干活的舒忠余,被警察带到了县公安局进行调查,同年6月22日,舒忠余被批捕。2019年1月21日,他被取保候审,当年10月14日,他又被起诉收监。

舒忠余说,“取保后,他们劝我认罪认罚,说可以免刑事处罚。但我觉得我提交了换证申请,采砂也是水利局默许的,我坚决不认罪,才又被起诉收监。”

2019年10月,舒忠余被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万州区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27日,县水利局召开全县砂厂负责人会议,明确提出要规划禁采区和可采区,待规划出台了再按要求办理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到期后还在继续开采就是非法采砂,应立即停止,但舒忠余并未停止,而是继续采砂销售至2018年3月。

一审庭审期间,舒忠余辩护人发现,这份县水利局2016年12月27日的会议记录存在伪造的情况。

舒忠余现在的辩护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刘庆律师告诉记者,“按照公诉机关说的,会议是水利局陈某某记录的,但调查发现,陈某某在那时正在休产假。几位证人陈述的有关2016年12月27日会议的内容,其实是2017年11月6日我参加过的那场会议,还有证人说水利局领导夏某某在2016年12月27日的会议上曾出现过,但夏某某那个时间还没有调任水利局。”


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证的证据

一审辩护人提出会议内容伪造后,一审法院排除了2016年12月27日的会议证据,但把几位证人对于2016年12月27日的会议陈述,作为证据进行了认证并采用。

“这是自相矛盾的呀,如果排除会议证据,就要排除所有相关的证言,如果保留了证人证言,那这个会议证据还是没有被完全排除啊。”舒忠余说。

2020年9月7日,一审万州区法院认定非法采矿罪成立,判决舒忠余有期徒刑3年6个月。舒忠余不服,提出上诉。次年5月7日,二审重庆二中院同样认定他罪名成立,但将其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善变”的“禁采文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舒忠余提交换证申请应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他没有按照规定提交,行政机关没有作出答复,不能当然推断出他取得了许可证。


二审判决书

与一审法院不同的是,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行政许可到期前1个月内申请延续的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许可证到期前提出的延续申请,应允许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存有期待利益,对该期待利益持续期间的行为不宜按无证经营进行刑事处罚。但2017年8月1日,《关于划定河道砂石禁采区的通知(巫溪府发〔2017〕34号)》中,明确舒忠余砂厂所在的后溪河全线禁采后,舒忠余对采砂许可不应继续享有期待利益,所以二审法院从有利于舒忠余角度,将他2017年9月1日后在禁采区继续采砂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行为。

舒忠余始终坚称这份禁采文件,在他停采之前从未见过,“二审说进行了公告和通知的证人,都是政府和水利局工作人员,如果他们说没有公告,就是承认自己渎职,所以他们的证人证言真实性是存疑的。”


舒忠余曾让儿子在县政府网站上查询该禁采文件,2022年7月查的时候,该文件发布成文时间是2017年9月18日,等到2022年12月份再查,该文件成文时间变成了2017年8月2日,“算上判决书上写的文件时间是2017年8月1日,这一个文件怎么会有3个时间?”

2022年4月4日出狱后,舒忠余一直在进行申诉,过程中,他发现,采砂户周某某曾询问过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有关禁采文件的事,工作人员的回复是:“那个禁采文件是针对环保督察,你们自己去活动一下,不然会按照文件办理。”

3月20日,采砂户周某某告诉津云新闻记者,他之所以知道这份禁采文件,是一位在县政府工作的朋友发给他的,“这个文件没有张贴出来过,我们根本都不知道。”周某某说。

“如果这个禁采文件不是为了应付检查,而是真实的,那为什么禁采文件出来后,2017年11月6日,还会让我去水利局开采砂户的会呢?”舒忠余不理解的是,“县水利局一直到2017年11月6日开会之时,都是默许、指导和监管我采砂的状态,为何2017年9月1日前,法院允许我存在期待利益,不算犯罪,而2017年9月1日后,就不允许我存在期待利益,成了犯罪呢?”

2022年重庆市二中院、重庆市高院相继驳回了舒忠余的申诉。舒忠余开始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抗诉,2024年该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支持审查结案的通知。

去年8月,舒忠余向重庆市检察院提起抗诉,2024年10月重庆市检察院回复说由检察一部审查办理。今年1月20日,重庆市检察院再次回复舒忠余称,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办理期限延至今年的4月30日。

来源:中国砂石网、津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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