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15时许,张家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警称:“张川镇赵川村山上发生火情”,接警后,城关派出所迅速出警赶至现场后发现,火势较大且有蔓延趋势,遂立即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并联系了县消防救援大队。后城关派出所联合支援来的特巡警大队、森警大队民辅警以及应急消防、自然资源部门人员和镇村干部、附近村民,通过近二个小时的奋力扑救最终将火势扑灭。为防止火星复燃,民警在现场仔细巡查,确认火灾隐患消除后,才放心离开。




后经近一步调查得知,辖区村民袁某用打火机将地里枯草堆点燃后因突然刮起大风不慎将旁边的枯草引燃,后火势随着林地继续蔓延,最终致使大面积枯草及部分林地烧毁,所幸林地内树木未造成严重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勘验:过火面积达124.41亩,涉及林地10.82亩。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袁某对自己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对袁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近期气温回升,天气干燥,枯草遍地,加之清明将至,正是火灾高发易发时节。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严守防火规定,勿带火种进山;严禁农事用火,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林内祭祀烧纸,提倡鲜花祭扫,严防烛火引燃山林。森林防火,全民参与,共护平安,发现违规用火、火灾隐情要立即制止或上报,对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情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关注官方预警信息,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天水应急〡编辑 整理: 掌上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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