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了一起在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案件。
由于当事人与消费者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未载明商品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以人为本,将行政执法与《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紧密结合,认真落实总局柔性执法理念,上门指导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制定格式合同内容。同时,当事人积极对自身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申请学法考法,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结合《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深化学法考法免罚轻罚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最终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降低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近年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执法与教育并重、监管与服务同行”理念,针对合同领域存在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侵权”等突出问题,创新推行“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工作模式,引导企业主动整改、合法经营,有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周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