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2009年,我代理张远洋涉嫌故意伤害案时,被告人的母亲,北京化工大学的教授王某就以亲属辩护人的身份参与了刑事诉讼。那是个纯粹的冤案,被告人最终被硬判免于刑事处罚。但她的母亲,却在最后一次开庭前夕,因为案件不到一星期就提起公诉、开庭后又补充侦查而跟公诉人发生口角,被判扰乱法庭秩序罪,获刑一年,也被开除了公职。为她辩护的张青松律师也感慨,太惨烈了。案发时,我也在场,还被法院无端扣留了八个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其中,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员包括:(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因此,近亲属作为亲友的一种,是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只是,实践中,近亲属囿于专业知识,很少成为辩护人。
2023年我们在四川绵阳的曾建斌涉黑案的庭审中,见到了同案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是他的亲姐姐,并非律师。她被获准阅卷,也能与我们共同辩护。整整两个多月,她孜孜不倦,不耻下问,几乎与所有的律师都成为朋友,发表辩护意见也有板有眼,以至于旁听的人都听不出她其实没学过法律。为蒙冤的弟弟发声的强烈愿望支撑着她,不知疲倦。据说二审期间,她也长期住在四川高院旁边,几个月来边阅卷边钻研案情。
我曾说,每一个蒙冤者背后,都可能有一个愿被他滚钉板的亲属,而且尤其是女性,有时是母亲,有时是姐姐,有时是妹妹。像山西吕梁案的姐姐、内蒙古乌兰察布案的妹妹,湖南益阳罗树中案的女儿,都是特别优秀的代表。他们有些长年累月奔走,一路上积累了很多法律实践经验,加上有着比普通律师更强烈的责任感和毅力,总是能在诉讼艰难处闯出一条鲜血淋漓的路。虽然没有律师证,他们也是称职的辩护人。
最近, 河 南省南阳市一基层法院法官毕祺祺为其母亲冀廷梅涉黑案辩护,引起较大争议。冀廷梅的代理律师王昊宸也算是我的好友,为该案作出了艰苦卓绝的工作,我也一直在关注该案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4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其“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毕祺祺法官当辩护人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只是该事件带给社会的冲击及对整个案件的讽刺意味更大一些。
作为体制内的一员,毕祺祺比常人更清楚刑事司法运行的规则,但他最终还是在多方反映无果之下不得不站出来为母辩护。作为刑事法官,他更清楚庞大的国家机器之下个人力量的渺小,但他的勇气也表明了,在遭遇不公时,其实渴望公平公正的愿望并不因体制内外有别。违法分案、为他辩护设置阻力,只会让他更知道公平公正的不易,也很能干体会到常人的不易。常有检察官、法官网上为亲人喊冤,让人颇为感触:如果连他们自己的亲人都无法获得公平公正,那我们真的寄希望包拯重生么?
无独有偶,浙江舟山的一位90岁老太太申请担任亲属辩护人,虽然得到当地法院许可,但是其仅被允许摘抄案卷材料,而不允许复制。于是,老太太每天就像在上班一样,天天去摘抄案卷材料。哎,看起来令人心酸。韩旭教授认为,法院虽然许可了近亲属的阅卷权,但这种方式显然有悖于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53条第2款规定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的基本原则。
而我们团队在山西长治王现敏受贿案二审中,被告人之一的女儿想当近亲属辩护人,法庭则直接不允许,但也拿不出法律依据。毕竟同在山西的另一起职务犯罪中,作为配偶的太原韩夫人就是以近亲属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法院之所以不想让近亲属参与诉讼或者限制其参与诉讼,主要还是源于根深蒂固的对辩护权的限制。连律师的权利尚且不能得到保障,谈何近亲属呢?有些法官则从心底里排斥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曾说,要“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说,“司法不是冷冰冰的,应该是有温度的司法、有力量的司法、法理情统一的司法”。可面对弱势的被告人,舟山法院让他妈的辩护只能手抄,南阳法院连他妈的辩护人都不让法官做,怎么让民众感觉到温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