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游泳培训领域预付式消费纠纷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吧

案件详情


2022年11月,陈某在晋安区某商场为女儿报名参加了一个游泳培训课程,缴纳课程费26178元,并与某游泳俱乐部签订《亲子游泳俱乐部会员入会协议》,约定总课时110节,有效期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并约定:会员费为一次性收取费用,在课包已开的情况下如发生退课,将不予退还;因俱乐部歇业导致在原场所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俱乐部安排课程迁转至其他门店,且该门店距离原门店不超过8公里的,陈某应予配合。后俱乐部因经营问题关闭了原店铺,搬迁至另一新场地,陈某无法接受新址,其在被告处尚余91节课时,因此要求退费。双方就退课事宜协商无果,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教育培训费用22516元。

被告公司辩称,原店虽然关闭了,但其仍然有正常履行义务,并且在此之外还给原告提供了补贴方案,因此原告提出的退费请求是无理要求,即使根据合同约定也只能退一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且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的地点。该地点在双方签约时相关教学设施均已齐备,原告是在对该地点的位置、设施、环境等知悉、了解、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签订的案涉协议。原告依约支付了培训费,被告应提供符合约定的教学内容及环境。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教学场所,且新店所属的公司并非被告,在原告不接受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虽然协议载明“会员费为一次性收取费用,在课包已开的情况下如发生退课,将不予退还”,但该协议并未对被告闭店的情况下如何退费进行约定。

原告之女作为未成年人且年龄较小,被告所调整的校区不仅离原告住址较远且不符合原告意愿的选择,更不适合家长接送陪伴,致使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且超过了案涉协议关于新店不能超过原门店8公里的约定,应认定为被告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课程的履行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费用21656元。


近年来,教育培训、健身服务等领域的“闭店不退费”“搬迁不担责”等条款屡见不鲜。培训机构的品牌、师资、环境、地址等均是家长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的综合因素。本案中,被告公司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授课地点,新址距离原告住址较远,不符合原告的意愿选择,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课程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从司法解释的层面,规制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正确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让消费者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此提醒消费者们,预付式消费具有“先付款、后兑现”的特点,消费者应优先选择资质齐全、口碑良好的机构,同时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应警惕此类“霸王条款”,在签署合同时,若发现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自身义务,可当场要求对方修改条款,事后亦可主张条款无效,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郑华聪

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是一起因游泳培训机构单方面变更授课地点而引发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原告陈某与被告游泳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课程费用、课时等条款。被告未获原告同意擅自变更授课地点且超出约定范围,原告要求解约退费遭拒,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履行地点系签约重要因素,被告单方违约致合同目的落空,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剩余费用。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一方面,它明确了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条件,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条款,警惕“霸王条款”,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本案也体现了司法对预付式消费领域乱象的规制,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引。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发布,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法律保护更加完善,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避免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文:晋安法院 林颖

编辑: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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