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依职权监督后,发现原来这只是“冰山一角”,“职业放贷人”实际参与5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案涉金额高达600余万元……日前,经山东省鱼台县检察院先后抗诉、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法院再审认定案涉民间借贷诉讼均为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严利的诉讼请求,对其非法利息不予保护。

非法放贷初露端倪

2011年初,陆江因经营需要向严利借款10万余元(已扣除砍头息1万余元)。陆江以车抵债后,严利又以索要高额利息及违约金为由,纠集他人多次采取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手段,迫使陆江出具了24万元的借条。

某建材厂老板王涛也曾向严利借过款,境遇与陆江相似。当严利得知某建材厂欠陆江26万元后,便于2012年12月9日要求陆江转让该债权,用以抵销前述24万元债务。王涛同意后,以某建材厂的名义向严利出具了26万元的借条。该借条约定月息2分,借期三个月。陆江等3人作为保证人在担保人承诺书上签字、捺印。

2014年1月8日,严利起诉至鱼台县法院,要求某建材厂、陆江等3人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和利息,并指使两名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于同年3月7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某建材厂、王涛承担还款责任,陆江等3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方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济宁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二审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鱼台县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重新审理本案。重审期间,因王涛死亡,法院依法追加法定继承人王跃等4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某建材厂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王跃等4人对借款本息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陆江等3人对上述借款本息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因某建材厂、王跃等4人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严利向鱼台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2018年11月2日,严利领取了18万余元执行款。

2021年11月30日,鱼台县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严利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严利不服,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监督纠正原判

“我们最近办了一件涉恶刑事案件,被告人严利涉及高利放贷、虚假诉讼等行为,准备移送给民事检察部门监督审查。”在鱼台县检察院部门联席会上,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的承办检察官说。会议结束后,该院民事检察部门根据上述线索迅速着手,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经过初步审查,检察官发现,虽然陆江曾向严利借款,但合法债务的本息已经以车抵债偿还完毕,严利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强行让某建材厂承担非法债务26万元,并利用其持有的26万元借条捏造虚假借贷关系提起诉讼,指使两名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扰乱审判秩序,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

基于此,鱼台县检察院于2023年4月25日提请济宁市检察院抗诉。济宁市检察院于同年6月5日向济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济宁市中级法院于同年7月28日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鱼台县法院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严利的诉讼请求。严利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5月23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再审期间,鱼台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出依法惩罚两名证人妨害作证行为的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后对二人分别予以罚款。再审判决生效后,该院又向法院提出终结严利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法执行回转财产的检察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职业放贷人”难逃法网

鱼台县检察院经进一步审查发现,严利与某建材厂、陆江等人民间借贷诉讼只是严利非法放贷行为的“冰山一角”。

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核实了解到,严利长期设立经营场所、利用格式化借条向不特定企业或企业老板从事“套路贷”活动,借助诉讼等手段攫取非法利息,符合“职业放贷人”特征。严利所诉案件,法院均认定民间借贷有效,从而使其非法放贷活动通过诉讼合法化,既损害企业利益,也妨害司法公正、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相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非法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经查,与严利有关的5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涉及金额高达600余万元。鱼台县检察院遂向法院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督促法院通过自查自纠的方式,对严利涉及的其他民间借贷诉讼进行再审。法院经再审后,认定严利涉及的民间借贷诉讼全部为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严利的诉讼请求,对非法利息不予保护。

案件办结后,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鱼台县检察院创建了“职业放贷人法律监督模型”,并借助该模型督促法院纠正了一批同类案件,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国家金融秩序的安全稳定,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郭树合 李靖雯 徐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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