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2日,两被告向案外人肖某借款10万元。原告基于对两被告的信任,同意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然而,两被告均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经法院裁判,最终判定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两被告的财产无法全部付清钱款,原告代被告清偿8万元。原告在代偿后,历经多年,数次追讨,两被告始终未能偿还原告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太河法庭受案后,承办法官与调解员通过不懈努力,多次尝试联系,终于与被告取得联系,并成功邀请两被告于3月5日到庭调解。
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详细陈述了自己的立场和诉求,强调了自己作为担保人所承担的巨大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法官也适时向被告讲述原告愿意做出部分退让,表明原告参与调解工作的诚意。两被告在听取了上述陈述后,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严重伤害。最终经过法庭的耐心调解和原被告的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两被告当庭支付给原告25000.00元,余款由法院从其名下银行账户扣划。原告对此十分满意,表示这不仅解决了当前的经济纠纷,也为双方未来修复关系奠定了基础。至此,这场十余年的纠纷在太河法庭干警们的努力下当日化解并当场过付。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却历经多年,而且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化解该矛盾,不仅能帮助当事双方恢复信任,强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基础,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传递出积极的信号,即在出现矛盾时,依然可以通过理性和合法的方式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重建信任。
(太河法庭 王家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