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3月28日电(记者刘美子、潘峰)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明确维护修缮责任、加强用地保障……《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28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安徽已有807个村落列入省级以上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其中469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条例规定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筹资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给予相关支持。
为加强用地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需要。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传统建筑确需保护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将宅基地退回集体后,依法重新申请宅基地;传统村落村(居)民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处置达成协议。
条例明确,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为由强制将原住村(居)民迁出。鼓励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促进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和措施,并根据实际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