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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汀法院审结一起山林盗窃案,被告人伍某因两次盗伐他人毛竹非法获利7926元,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伍某携带折叠钢锯,两次潜入长汀县一山场,盗伐村民巫某所有的毛竹共计15.475吨,经转卖非法获利7926元。被告人伍某辩称其因经济拮据才盗竹出售,而且其曾经看到巫某到自己的山场砍竹子,但其并未报警。案发后,伍某与巫某达成“以竹抵竹”协议,即伍某自愿让巫某到自己经营的山场砍回等量竹子作为赔偿,以此取得巫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毛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伍某到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综合考虑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砍竹容易守法难,一念之差悔一生。”部分山区群众对“山林资源权属”和“轻微违法边界”存在认知误区,导致错误地认为砍几根毛竹不算犯法。在此告诫大家:莫因小利触刑律。

首先,竹木非无主,私砍即违法。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不以物品类型区分,毛竹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林木资源,属于法律保护的“财物”。福建省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为3000元,本案涉案金额已远超起刑点。若巫某曾盗伐伍某竹子,伍某应通过报警或民事诉讼维权,而非“以牙还牙”。


其次,退赔不免责,量刑有宽严。尽管双方达成“以竹抵竹”协议,伍某也取得了巫某的谅解,但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量被告人伍某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退赃退赔仅是从轻处罚情节,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因此,应彻底纠正“赔钱就能了事”的错误认知。

最后,困难非借口,取财须有道。伍某辩称因经济拮据才盗竹,但经济困难并非违法借口。《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即构成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仅在量刑时酌情考量。若“生活困难”,应寻求合法救助,可向村委会、民政部门申请帮扶,或通过合法劳动获取收入,切莫铤而走险。

本文原创 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 供稿:曾昭辉 赖木秀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 监制:陈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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