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贩卖含异丙帕酯“上头电子烟”案件,朱某某等三名被告人分获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朱某某从简某某和刘某处购买“上头电子烟”烟弹1800余颗,朱某某在这期间先后共出售450颗。2024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朱某某等三人抓获,查获烟弹1350颗。经鉴定,这些“上头电子烟”烟弹中均检测出异丙帕酯成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简某某、刘某以贩卖含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出售含有异丙帕酯的电子烟弹,数量大。
虽然朱某某等三被告人贩卖异丙帕酯电子烟弹的行为发生在异丙帕酯被列管之前,但三被告人对其贩卖的烟弹属于“上头电子烟”烟弹是主观明知的。且三被告人交易方式均为现金、交易现场高度隐蔽,加之该电子烟弹有“上头”等致幻作用,以及从烟弹的售卖价格上看,均可推定各被告人是把贩卖的电子烟弹当做毒品在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三被告人贩卖异丙帕酯电子烟弹的行为发生在异丙帕酯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之前,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三被告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朱某某、简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没收本案涉案财物,其中公安机关扣押朱某某的毒资1442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异丙帕酯是一种与依托咪酯结构相似的化学物质,常被不法分子以白色粉末形式混入电子烟弹中。吸食这种电子烟弹会迅速刺激中枢神经系统,导致兴奋、幻觉,长期滥用会引发精神依赖、焦虑、被害妄想等严重问题。
为有效遏制异丙帕酯滥用势头,国家依法将异丙帕酯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持有异丙帕酯等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在此,呼吁大家:
一、提高警惕,认清危害。不要被“不上瘾”“危害小”等谎言蒙蔽,自觉抵制异丙帕酯等各类毒品。
二、谨慎交友,远离毒圈。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不进入治安复杂的场所。
三、积极举报,共同抵制。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来源:孝法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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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