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个人财产和可分得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无住处,另一方如有能力,应给予帮助的制度。

  网友咨询:

  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有何规定?

  陈正洪律师解答:

  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一)一方生活困难。在审判实践中,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认定。

  (二)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离婚经济帮助必须以提供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提供帮助一方既能以其个人财产及分得的财产维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基本需求,也能在此基础上给对方提供住房、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帮助。

  (三)生活困难出现在离婚之时。对于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陈正洪律师补充: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陈正洪律师

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保险公司法务十余年,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同时在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领域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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