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为了简化订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通常选择使用格式条款。

  网友咨询:

  如何识别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练吴俊律师解答:

  格式条款需要同时满足:重复使用;由一方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已逐条对条款进行协商,则该条款不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法律上并不禁止使用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练吴俊律师补充: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练吴俊

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犯罪、取保候审等案件。准确把握案件要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诸多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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