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体重管理年”3年行动计划,
倡导全民普及健康生活方式。
科学管理体重,
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
涉及饮食、运动及行为方式的调整,
绝不仅仅是减肥药可以实现的,
药品的使用,
更是需要谨遵医嘱,
自行网购可能会陷入假冒伪劣药品陷阱。
一次偶然的机会,
晚风添加了在微信卖减肥药的小张为好友,
并向他咨询减肥事宜。
于是,
晚风下单买了4套
单价5000元的减肥产品,
共向小张转账2万元。
晚风收到减肥产品后,
小张还特别向他强调
“儿童、孕妇、老人、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禁止服用!”
一个月后,
晚风又找小张买了30套同款减肥产品。
又过了两个月,
晚风向小张反映产品有问题:
小张要求晚风退货,但晚风表示“我现在要求的是十倍赔偿,而不是退货款”,小张拒绝赔偿,故晚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小张收到起诉状
才发现晚风是一名55岁男性
小张认为:
自己提交的减肥产品相关检验报告,可以证明产品未包含违禁药品成分。而晚风说自己身高168厘米体重145 斤,个人理想体重要瘦到85斤,身边还有要一起减肥的朋友,微信用语以“宝”和表情包为主,这些特征与实际普遍中老年男性人格特征和需求显然是不符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出售给晚风的减肥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无生产厂家,部分产品与品牌正品明显区别,属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晚风编造个人信息、大量购买减肥药品的行为使其购买意图存疑。晚风在庭审中称自己身高175厘米、体重160斤,与其在购买沟通过程中发给小张的身高168厘米、体重145斤、想瘦到85斤明显不符,而他自称的常年居住地也与两次收货地址位于不同省份。
晚风第一次购买4套产品,声称是另有三位朋友也需要,却无法核实是哪三位朋友需要;在首次收到产品后,晚风就能知道这些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但仍大量购买,其二次购买目的明显不再为消费需要购买。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小张作为经营者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晚风有权要求返还所付价款,但鉴于小张提交的相关检验报告证明产品未包含违禁药品成分,所以相应晚风需向小张返还所购全部产品。
而关于晚风是否“知假买假”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购买目的应坚持客观标准,只要购买者所购数量没有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需要,就应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所以,法院在综合分析晚风购买过程及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了晚风的部分诉讼请求,既打击了小张的违法销售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又防止晚风恶意的高额索赔,保障市场的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