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记者 张铃 3月21日晚,上海医药(601607.SH/02607.HK)公告,其下属公司涉及垄断,被罚没1.66亿元。

这不是上海医药第一次被卷入反垄断案。此前在2023年12月,上海医药曾因涉及垄断被罚没4.62亿元。

据上海市场监管局3月21日披露,根据国家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其核查发现上海医药下属公司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下称“信谊联合”)与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汇信”)在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过程中涉嫌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损害了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是麻醉手术常用药物之一,也可用于重症肌无力、手术后功能性肠胀气及尿潴留等治疗。2016 年,该药被纳入国家首批急抢救示范药目录,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甲类药品。进入集采前,该药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的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

2024年12月,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被纳入第十批集采,降幅超过94%,共有6家企业中选,此次涉案的3家企业均未中选。

经上海市场监督局调查,2020年1月— 2023年12月,信谊联合、河南润弘、成都汇信为国内主要3家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企业,在此期间,3家企业达成了垄断协议。

2020年1月14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直接 挂网申报工作。信谊联合销售部门负责人指示下属员工,电话联系河南润弘销售经理,希望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共同涨价。最终,3家公司达成涨价协议。

2020 年3月19日,3家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成都会面并达成协议,将各省价格提高至山东市场价格水平,同时分割全国销售市场。

上海市场监管局认为,3家公司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 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 采购市场;……”的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最终,3家医药企业共被罚没2.23亿元,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被处罚款50万元。这是2022年《反垄断法》增加垄断协议“个人责任”条款后,首次对自然人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

上海医药在公告中提到,其于 2024 年初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交信谊联合涉嫌垄断的相应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开除了涉事责任人员,信谊联合因此依法获得了相应的减轻处罚。


张铃经济观察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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