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5月,张某以帮助某沥青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偿还债务并保护公司资产为由,与蔡某等人共同实际承包经营某沥青公司,承包期间,张某等人取得了公司生产线、设备等硬件设施的使用权,并以某沥青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混凝土生产与销售业务。
自2015年12月起,某沥青公司联合当地其他六家混凝土企业,共同组建了商砼自律小组,并建立了包括会议制度和自律小组章程在内的组织架构,在此基础上,该小组对各成员企业的市场占比进行了明确划分。此后,七家公司多次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实际实施了包括制定价格、指定供货以及设立惩罚机制等行为,从而对建阳区混凝土市场进行了操控。
经调查发现,在2015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张某通过经营某沥青公司共获利3349.7221万元,并代苏某偿还欠款1632.512万元。
2019年,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沥青公司实施了垄断协议行为,对其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四的罚款处罚。某沥青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福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沥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何为垄断?张某等人是否构成垄断?
从法律视角而言,“垄断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手段获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该地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其本质是对自由竞争机制的非法干预。
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垄断协议,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横向协议)或上下游企业(纵向协议)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量等合谋行为,例如扬某江药业因药品价格垄断被重罚;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占据显著市场份额的企业实施不公平高价、掠夺性定价、强制“二选一”(如阿某巴巴案)或大数据杀熟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三是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如企业合并可能过度强化市场控制力(如禁止虎某与斗某合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案中,某沥青公司与建阳区其他六家混凝土公司均为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属于同一区域市场的直接竞争者,张某等人通过成立建阳区商砼自律小组,并制定会议制度、自律小组章程等组织架构,对各成员的市场占比进行了明确划分。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市场的分割和控制,限制了各成员之间的竞争。其次,张某等人通过多次开会形成会议纪要,实际实施了制定价格、指定供货、惩罚制约等行为,进一步操控了建阳区混凝土市场的价格和供应。这种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张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多项情形,特别是分割销售市场和限制商品生产数量。综上所述,张某等承包人的行为构成了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横向垄断。
二、承包人垄断经营,公司要担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张某等人的垄断行为均以某沥青公司名义实施,且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通过承包协议将经营权让渡,可视为公司对承包人行为的默示授权。张某等人实际控制某沥青公司生产线,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参与自律小组活动,其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承包关系仅涉及内部权责分配,不影响外部法律责任的承担。
因此,承包人的垄断行为应归责于公司,公司应当对其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某沥青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需对承包人以公司名义实施的垄断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对其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四的罚款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承包人垄断经营,公司作为被承包的企业,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寄语
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是企业创新与长远发展的基石,任何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违法集中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会面临高额罚款(如上一年度销售额1%-10%)、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还将损害企业商誉,甚至触发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如串通投标罪)。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企业需主动建立合规内控机制,审慎评估合作协议、定价策略及并购行为的竞争影响,避免利用技术、数据或资本优势挤压中小经营者生存空间或侵害消费者权益。尤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算法共谋、平台封禁等新型垄断手段更需警惕。唯有恪守法律边界、尊重市场规则,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赢得公众信任,并在健康竞争中激发创新活力,真正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