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中一辆车上的一名乘客受伤,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两名司机都是醉驾而改变了性质。

事后,检察机关将驾驶员刘某、李某起诉至四川绵阳涪城区法院,该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了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判处刑罚。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伤者赔付12万元后,又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两名驾驶员对已支付的保险金进行追偿。


▲资料图

近日,绵阳法院公布这起典型案例,法院判决两名司机各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12万元的45%,即各承担5.4万元。

事故:

两车相撞致一乘客受伤

两司机均为醉驾,保险公司赔偿12万

2021年2月20日,酒后驾车的刘某搭载张某某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绵阳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李某承担同等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原本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因刘某和李某均是醉驾而变了性质。事故当天,民警发现两人身上均充满了酒气。后经送检,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9.3mg/100ml,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6.5mg/100ml,两人均达到醉驾标准。

随后,检察机关将刘某、李某起诉至绵阳涪城区法院,该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了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判处刑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伤者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李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张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至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因张某某自愿乘坐酒后驾车的刘某车辆,对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按照刘某45%、李某45%、张某某10%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刘某、李某分别赔偿张某某近5万元。

追偿:

保险公司起诉两司机

法院判决追回90%赔偿金

按照生效判决赔付完成后,2023年9月,保险公司以两名司机均已达到醉驾标准为由,在绵阳盐亭县法院和涪城区法院分别提起对李某、刘某的诉讼,要求追偿已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2万元。

案件审理中,李某、刘某均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判决二人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承担了责任,且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的全部金额。

法院认为,因本案中两名驾驶员李某、刘某均是醉酒驾驶,造成张某某受伤,依照相关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确定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法院认定李某、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张某某作为受害人,虽然对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但并非造成事故发生的侵权人,不应成为本案的追偿对象,故不承担追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刘某各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12万元的45%,即各承担5.4万元。

法院提示: 法官提醒,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购买交强险不是“万能险”,针对醉酒驾驶等情况,即使保险公司参与理赔,也可向事故侵权人进行追偿,一人醉驾追偿一人,两人醉驾追偿两人,除了应承担刑事责任外,驾驶人还是要面临巨额赔偿款。

胡益鹏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张寻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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