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在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情况下确保被告人及时受审,近日,安岳法院刑事审判庭巡回法庭前往成都某医院病房,对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0日晚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肖某某在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其妹肖某甲等人,从安岳县某镇朝着所住村社方向行驶。

当车辆行驶到国道与村道交叉路口后,肖某甲接手驾驶,后在倒车时不慎倒进了田土里。

肖某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称发生单方交通事故。

交警赶到现场后,依法对肖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肖某某未承认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并拒绝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表及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

经鉴定,从肖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高达178.33mg/ 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醉驾标准为血液中乙醇含量≥80mg/100mL)。

法院判决

安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官提醒

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后,特别提醒广大驾驶员:


  • 酒精会严重影响人的反应能力和判断力,醉酒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胁。

  • 即使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 “顶包”,也无法逃脱法律制裁。一旦被查实,顶包者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市民朋友应牢固树立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愿我们以法为纲,以案为戒,守护平安归家的每一程。

供稿:方家鑫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柳

签发:杨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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