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本是件值得高兴的事,然而当新车暗藏“前科记录”,喜悦瞬间化为糟心经历......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车辆投保信息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在办理新车牌照时发现车辆竟有“被投保”经历,这场购车罗生门背后究竟存在怎样的法律争议?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0日,刘某与恩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销售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以88000元购买轿车一辆。合同签署后,刘某支付了购车费用。同日,某销售公司向刘某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24年11月7日,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办理上牌手续时于某才得知该车辆于2024年6月25日曾以某融资租赁公司名义投保交强险。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因协商无果,刘某遂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解除或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并赔偿三倍购车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车辆曾以某融资租赁公司名义投保交强险,但该投保记录对车辆整体价值影响甚微,也不属于涉及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等影响车辆整体价值的重大信息,且没有证据证明诉争车辆实际销售和交付使用过,诉争车辆不构成二次销售,因此也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销售欺诈情形。
刘某请求解除或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并赔偿三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某销售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对于某未尽到告知义务,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刘某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项基础性权利,该权利涉及消费者的选择权能否最终实现,车辆在出售前存在交强险投保记录,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影响,该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某销售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酌定某销售公司赔偿刘某8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人们对于交通出行便利性的需求增高,汽车消费量显著增加,但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购车交易需谨慎,信息透明是关键。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主动了解车辆详细情况,不轻信口头承诺;销售方也应秉持诚信原则,将车辆真实状况全面、准确地告知消费者。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汽车市场环境,让消费者购车更加安心、放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来源丨民一庭
作者丨徐 毓
编辑丨喻靖尧
审核丨黄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