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1日是世界森林日,近日,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林业局、县法院、县公安局等多部门开展“林长+”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系列活动,形成生态保护合力,共同守护好森林资源。
联合县林业局走进莲塘学校,开展“沉浸式”法治宣传,通过结合身边发生的森林火灾案件向学生们以案释法,讲解《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阐述失火、纵火的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并向师生们发放宣传手册等资料600余份,引导学生成为“小小生态监督员”。
深入森林防火重点村落,运用“无人机+走村入户”“天空+地面”的组合式巡护宣传模式,立体化推进普法。无人机搭载扩音器,在林区高空循环播放防火警示,实时监测野外用火行为,配合地面护林员形成“天眼+地勤”联防体系。
检察干警联合村委工作人员入户发放《防火责任告知书》等资料50余份,深入普及如何防火灾事故、降低火灾率,提醒广大群众要文明用火、小心用火,以实际行动使绿色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近年来,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聚焦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失火、放火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
以案释法
被告人张某在菜地锄草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弃在菜地旁的田埂边,后便先行离开,导致山场发生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面积近400亩,构成失火罪。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人不负青山 青山定不负人
下一步
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林长+”机制
秉持“生态优先、法治护航”理念
以法律利剑守护绿水青山
有力筑牢森林资源保护“检察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编审:傅耕林
责编:政治部
编辑:张晓丽
作者:祝凌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