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洞头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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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年9月24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结一起村民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当事人林某某在村里后山上为其父亲烧纸钱时,因火势过大,导致火苗燃烧到周边杂草,火势迅速向山间蔓延,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存在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行为,其行为违反《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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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经查明,当事人林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烧损林地面积89.99亩,烧损林木合计3077株,经济损失人民币7230.4元。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性质、情节、认错态度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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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屡见不鲜,令人深感震惊。春季是火灾高发期,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在忙碌的同时务必时刻保持森林防火的“安全意识”,切勿心存侥幸随意焚烧稻草、杂草等易燃物,以免因一时疏忽引发火灾。一旦发生火灾,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防火防灾,人人有责,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共同守护安全。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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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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