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案件
某公司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在某银行存有大额存单并办理质押,并在同一银行开立了保证金账户。债权人要求法院冻结该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并主张优先受偿权。银行则主张其对大额存单的质押权优先于债权人的普通债权。本案涉及质押权的司法解释、企业保证金账户的冻结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认定问题。
规则适用
质押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或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公司已将大额存单质押给银行,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质押权依法成立。质押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担保物权。本案中,银行对大额存单的质押权已依法登记,优先于普通债权。
保证金账户是企业为履行特定合同或债务而设立的专用账户,其资金具有特定用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包括保证金账户,如果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已设定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法院在冻结时应考虑相关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