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沉默权在中国居然是这样的?

家人们,今天必须来聊聊法律圈超火的一个话题。

中国到底有没有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白纸黑字写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那律师能建议当事人保持沉默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两条规定在同一部法律里,看起来就像一对矛盾体。



在国家诉讼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那就意味着我国接受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刑事诉讼原则,也就相当于确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沉默权。虽然“应当如实回答”这条规定还在,但合理的解释是:犯罪嫌疑人可以自主选择回答或者沉默;要是选择回答,那就得如实说。所以说,“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在约束司法人员的权力行使,“应当如实回答”则是关乎公民权利,从这两个角度去区分,这两条看似矛盾的条文就能在同一部法典里和谐共处了。2012年,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先生在答记者问时就提到,这是从不同角度做出的规定,并不冲突。

不过,中国的沉默权和大家熟知的美国式沉默权不太一样。在美国,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总会说上一段经典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我们可以免费为你提供。”这就是大名鼎鼎的米兰达告知,通过美国影视作品传遍了全世界,让大家都知道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警察讯问时有权沉默。但实际上,美国人的沉默权并不是米兰达规则赋予的,而是源自1791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任何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一思想最早可追溯到英国古老格言“人民不自我控告”,主要是为了对抗宗教法庭野蛮的“职权宣誓”审讯方式。

在米兰达案之前,美国宪法虽有相关规定,但警察审讯时刑讯逼供、不择手段获取口供的现象屡见不鲜。直到1966年米兰达案之后,《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精神才真正深入人心,很多嫌疑人、被告人在警察提醒和律师指导下开始行使沉默权,甚至成功脱罪,这也让不少人指责美国过度保护犯罪者人权。美国的沉默权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嫌疑人、被告人没义务提供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或证据,控方不能用非人道手段强迫;二是有权拒绝回答,司法人员要告知这一权利,且不得因行使权利作出不利推论;三是有权作出有利或不利陈述,但必须是自愿真实的,非自愿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米兰达案并没有赋予美国人沉默权,只是让沉默权从“隐形”变成了“明示”。以厄尔·沃伦大法官为代表的自由派人士确立这一规则,是考虑到贫穷、没受过教育或智力低的嫌疑人可能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此后,米兰达规则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在不同法院时期不断变化。沃伦法院时期,警察过度依赖口供,刑讯逼供严重,社会呼吁限制,最高法院态度偏自由;伯格法院时期,总统批判沃伦法院“过分放纵”犯罪,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规则态度变保守;伦奎斯特法院时期,新保守主义兴起;罗伯茨法院时期,“9·11”事件后,美国加大对恐怖袭击犯罪打击,米兰达规则通过夸尔斯案确立“公共安全例外”,再次走向保守,但至今其地位仍在。

除了美国采用明示沉默权制度,英国、法国和加拿大也是。更多国家采用默示沉默权,像德国、日本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受刑事指控的人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承认犯罪。

不管是明示还是默示,沉默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既给犯罪嫌疑人对抗的机会,又加重控方举证责任。但它也会影响刑事司法制度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初衷,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出现看似矛盾条款的原因。既要保障人权,又要惩罚犯罪,两者都不能偏废。回到开头律师能否建议当事人保持沉默的问题,以前有律师说“给我顶住”,但这不符合法律精神。尊重现行法律的话,会见时应该这么告知:“按照法律规定,你要实事求是。如果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要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你不想说的,没有人强迫你说。”没有人强迫你,这就是我国法律里沉默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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