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建设公司来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一心为民止诉累 二审护法扶公平”的锦旗送到了该院民二庭法官李文晓的手中,表达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由衷敬意。

该案涉及的买卖合同落款处加盖了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印章,争议焦点为该项目部印章能否代表某建设公司。连云港中院审理认为,案涉买卖合同落款仅加盖了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印章,供货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案外人以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名义与其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出示了某建设公司授权。建筑工程领域转包、分包、挂靠关系普遍存在,供货方在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对买受人身份应尽到相应审慎注意义务,现已查明案涉工程系案外人挂靠某建设公司施工,故案涉工程所用货物款项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二审改判驳回了供货方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该案涉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关表见代理诉讼主张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2)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表象,并且该代理权表象在被代理人风险控制能力范围内;(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即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但表见代理涉及面广,社会生活复杂,还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细心查明案件事实,结合行为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合同订立时间、标的物种类、标的物数量、标的物交付地点、货款是否系被代理人支付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本案二审认定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印章不能代表公司,坚持了客观真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

供稿 | 市法院民二庭

编辑 | 王瑞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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