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执行人李某、冯某逃避、拖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现拟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近日,珙县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冯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严厉打击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如实报告财产逃避执行,拘】
2024年,何某与李某因借贷关系产生纠纷,何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后珙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应当承担返还何某借款20000元的义务。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何某遂向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珙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李某申报无任何财产。经查控未执行到财产后,执行人员依法冻结了李某多个银行账户。
2025年3月,执行人员经过多方打听,得知李某在家中,遂前往调查情况,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到法院接受询问,要求被执行人积极联系申请人协商处理欠款事宜,可李某未按时到庭也未与申请人何某进行沟通。
3月12日,经传唤,被执行人李某来到法院,执行人员决定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向其宣读了人身搜查令及拘留决定。搜查中,执行人员发现李某将其亲戚的手机号注册微信用于接收款项支出日常生活,且经调查核实,发现李某2024年本人微信交易流水高达数十万元。鉴于被执行人李某存在不如实报告财产,且为躲避执行使用他人账户的行为,执行人员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并当日将其送至看守所。
【假借执行和解逃避执行,拘】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冯某系团邻好友关系,2015年,冯某因需向张某借款10万元,后冯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张某遂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冯某应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因冯某未按照判决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由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冯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张某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9月,冯某与张某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后,冯某以生意不景气为由,仅向申请人张某偿付一万余元。
因冯某未依照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法官于2024年11月将其传唤到法院了解情况,在此过程中,冯某与张某再次达成和解,冯某承诺每年给付3万元,直至付清。
2025年3月,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法院反映冯某仍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为推动案件执行,3月13日,执行法官再次传唤被执行人冯某到庭,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但其为逃避执行,仅带少量现金偿还张某。由于冯某多次爽约,利用执行和解拖延、逃避执行,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法官于当日对被执行人冯某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九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法官提醒】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义务,算好“时间”“经济”“名誉”三笔账,心存侥幸、逃避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