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行、行政相对人,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代理过多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我发现很多当事人因不了解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规则,导致案件被驳回或败诉。今天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为大家梳理几个关键要点。


先看案件是否 “可诉”

不是所有行政机关的 “不搭理” 都能告。比如,行政指导、制定政策这类 “抽象行为”,或者内部流程性操作(如研究报告、咨询意见),法院通常不受理。判断标准很简单:这个行为是否直接影响你的权利义务? 举个例子,你申请低保被拒绝,这是直接的权利损害,属于可诉范围;但如果你要求政府公开内部会议记录,被拒后起诉,可能就不在受案范围内。

举证责任:原告要 “先行动”
很多人误以为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 适用于所有情况,但不作为案件有例外。你必须证明自己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比如通过政务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记录,或者邮寄申请书的回执等。例外情况是:如果行政机关本应主动履行职责(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殴打却不管),则无需你举证申请。但如果是 “因行政机关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无法举证”,你需要作出合理说明,比如现场录音或证人证言。


给行政机关 “留时间”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有合理期限处理。一般领域的法规会明确期限(如 30 天、60 天),如果没有规定,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两个月内未答复即可起诉。但紧急情况(如人身安全受威胁)不受此限。这里要特别注意:不要刚申请完就起诉,否则法院可能以 “尚未逾期” 为由驳回。

起诉期限的 “特殊算法”
普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是 “知道行为后六个月”,但不作为案件的起算点不同:从行政机关履责期限届满开始算六个月。比如,你 3 月 1 日申请,机关应在 5 月 1 日前答复,若没答复,起诉期从 5 月 2 日开始算。实务中常出现争议的是 “履责期限如何认定”,建议尽早起诉,避免因期限问题败诉。


诉讼请求要 “对症”

根据案件类型,诉讼请求分三种:

  1. 确认之诉:仅要求确认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如判决其应保护你的财产权);
  2. 履行之诉:要求行政机关实际履行(如发放抚恤金);
  3. 赔偿之诉:若行政不作为已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

需要注意,如果行政机关已经无法履行(如房屋已被强拆),你可能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否则法院可能驳回。

管辖法院与复议前置
原则上,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但如果涉及自然资源确权、海关处理等特殊情况,可能由中院管辖。另外,部分案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如土地使用权争议),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关键步骤清单

  1. 判断是否属于受案范围(直接影响权利义务);
  2. 保留申请证据(书面申请、邮寄凭证、电子记录);
  3. 等待法定期限届满(普通案件两个月);
  4. 六个月内起诉(从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5. 明确诉讼请求(确认、履行或赔偿)。

行政不作为诉讼看似复杂,但只要把握好 “证据、期限、请求” 三大核心,胜诉概率会大大提高。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策略,避免因程序瑕疵错失维权机会。(本文作者:李肖峰律师,执业于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专注行政争议、刑事案件)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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