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青海这两名司机被查

来源 |青海法制报

“黑车”是指没有在交通运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因其没有合法营运证,扰乱市场秩序,很多非法运营的驾驶人未经从业资格培训,乘客安全得不到保障,是国家不予认可,打击的重点。近日,记者从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了解两起非法营运案件,采访了相关工作人员,就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案例一

2024年6月22日,西宁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火电小区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青A3**61小客车搭载4名乘客从门源路火电小区出发欲前往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经查,杨某某与4名乘客协商,到达大通县后,收取乘客80元的乘车费用。杨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西宁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杨某某实施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同年6月28日,向当事人杨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杨某某依法缴纳罚款5000元。

案例二

2024年6月28日,西宁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会同公安交管等部门开展旅游客运市场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甘FK3***7座商务车搭载3名乘客从西宁市城西区某酒店出发欲前往青海湖一日游。经查,谭某某通过某网站与上述3名乘客取得联系,商定乘车价格800元,已收取定金500元,行程结束后收取尾款300元。谭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西宁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谭某某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同年7月4日,向当事人谭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谭某某当场缴纳罚款1万元。

释法

非法营运就是未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营运的行为,此类车辆被称为“黑车”,它们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乘客权益,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乘客的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非法营运的车辆驾驶人大多未接受过正规的道路运输法规学习培训,没有参加安全学习及车辆未备案登记。加之,他们安全意识薄弱,逐利经营,常常多拉快跑、疲劳驾驶、超员超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失管失控,安全隐患极大。车辆超员不仅加重车身、降低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而且由于车内拥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逃生困难,增加伤害后果。发生意外时,不仅乘客的安全无法保证,也容易发生纠纷,乘客往往是投诉无门,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非法运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准入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省交通执法总队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希望市民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选择乘坐正规的班车、旅游包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合法营运车辆,自觉抵制“黑车”、远离“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不经营“黑车”,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营运现象。

法律链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45条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西宁运管、交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来源 | 西宁交通运输执法

3月20日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交警三大队、交警七大队,针对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力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检查组采取"定点+流动"模式,在冷湖路口、海湖路加油站等交通枢纽处,重点对非法营运车辆及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打击和查处,有效净化客货运市场环境。同时,在城东区峡口附近设立检查点,严查夜间超限超载车辆,并向驾驶员宣传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提醒驾驶员提高守法意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经现场排查21辆重型货车,均未发现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累计出动车辆526台次,出动人数1795人次,路检路查360次,查处非法营运车辆114辆,其中市区内109辆,跨区域班线车5辆。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常态化巡查与入宁路口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筑牢行业监管防线,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03

青海4人被曝光

来源|大通公安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遵守交通法规

才是安全出行的正确选择

心存侥幸

无视交规

容易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

最终害人害己


大通交警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

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案例一:

3月19日11时许,梁某某驾驶青A0E***号小型轿车沿清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陶家寨村路段处时,被大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梁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例二:

3月19日11时许,李某某驾驶青ACD***号小型轿车沿光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新建桥路口处时,被大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2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例三:

3月20日12时许,祁某某驾驶青AXY***号轻型货车,沿城青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柳树庄村路段处时,被大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祁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例四:

3月21日10时许,张某某驾驶青A85***号小型客车沿城西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逊让乡路口处时,被大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张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

酒驾醉驾害人又害己!

为了自己、亲属、朋友和公共安全,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切勿以身犯险、切勿以身试法!

亲朋好友也要劝阻酒驾醉驾行为,共同做到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交警提醒

千万别侥幸、无畏地酒后驾车

白天黑夜全时段

全县道路全覆盖

酒驾、醉驾零容忍

✊✊✊


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源|西宁在线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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