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要外出讲课,根据国家律师学院的要求,题目确定为“律师的体系辩护与体系说理”。就实而论,不仅辩护是体系性的,什么东西都该是体系性的。大的方面看,房价的上涨或者下跌,牵着利益相互冲突的各个社会阶层,连着金融系统和金融安全,又关系着建筑、钢材甚至国防、外交各个行业。小的方面看,一个人“吃”了就要“拉”,“吃”要营养均衡,“拉”也要最好有规律。少哪个方面,都会出问题。所以那种喊口号的辩护:或者是“鉴定人很坏”、“法官不好”、“检察官哭了”;又或者是“我申请法院全员回避,真解气”,“谁让我的当事人受气,我就逐级上告,直到最高层”;均与任何领域的常识和客观规律相悖。吸引眼球以得点小利益是可以的,因为吃瓜群众特别是其中摊上事儿的,首先需要的是“一个承诺”;而无心去管这个承诺是不是陷阱。
刑辩知识是一个体系,用好的前提是得先看清。所以这次讲课,我准备讲几个基础性的问题,分别是:我们该怎么样看待法律,我们该怎么样看待司法,我们该怎么样看待律师,以及最后的“我们该怎么样用好具体的法律制度”。考虑到备课比较繁琐,而且备课越充分,反而限制了临场的发挥。我就从今天开始,把讲课的提纲和框架,通过公众号文章的形式,推送出来。
一、你理解的法律到底对不对
不少人认为,不同群体对法有不同的理解;同时也认为这是正常现象。有不少法是我根据组织要求和大家意见,亲手执笔写进去的。我可以负责任的说:“法没有群体视角的区分,凡是教你从不同角度理解法的,不是憨怂,就是坏种。”说他憨,是因为连那几个汉字都看不懂;说他坏,是因为有些人是真看懂了,只是为了挣点外快或者发篇无病呻吟的文章,而故意散播伪知识。
我分别从大和小的方面举两个例子:
大的方面的例子是:前段时间去外地开会,我在发言时提出一个观点,“中国所有的法,归根到底都是改革法、发展法和稳定法。”有人说我说的绝对,我说“那你是真没听懂”。观点分歧,实际涉及到有没有拿准法律解释的方向和目标,这个根本性问题。
人干什么事,都有目的。谈恋爱是为了结婚,喝酒是为了开心。当然不以结婚为目的的,那就是“耍流氓”。
法律的解释不可能耍流氓,耍流氓的解释也不会被采纳,更经不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法是立给全社会的,是全社会同频共振,相互“比划比划”的平台。平台都不一致,还“比划个球”。
这方面举几个具体的例子:
例一:最高法院关于涉案财产执行的司法解释中对执行顺序的规定,既要合法,更要稳定。
例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体制改革、陪审员制度改革,以及其他类似改革的授权试点决定,着眼于改革。
例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实践中都无法达到刑诉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标准掌握的低,还是为了稳定。
例四:县委书记组织开会,法院说这也不能干,那也不能干。书记一拍桌子,“让你来,是让你说怎么能干成,而不是不能干”,“那几个法条,我看不懂啊”?这是着眼于发展和着眼于卸责间的区分。
(具体更深入的示例,太长,讲课时再具体说。)
干好律师的前提,是先把法理解好。不能揪住一个字一个词,而不顾整体文意。着眼于稳定、发展和改革的角度理解法律,一切法条都有了生命,都会活灵活现的与你对话。
二、你喊的口号好不好?
我常奉劝无病呻吟、断章取义、小题大作的死磕律师,不要破坏职业平台。当然,很多时候的奉劝,毫不留情。
论情怀、论格局,哪个律师也比不上体制内的公务员。这“为民”,那“担当”,又或者是大谈“法治”,让体制内的人听了满脸鄙夷的笑话你。“你这么有情怀,今天不给你律师费,你拎包就从法庭上走”,“你这么为民,汶川地震的时候,也没见你身先士卒去就救灾”,“你这么有担当,怎么当事人让你干啥你干啥?这就是你的担当?”
论格局、论情怀,为民比不上他们。当然,他们中也有有问题的,那是另一方面清除害群之马的事。哪个群体都有好人有坏人。就像我批评死磕律师时,有人给我后台留言:“律师间相互批评,让人笑话。你看人家公检法就不相互批评。”这真是多傻缺的一个观点。我给他回了:“贪官,都是你这个小王八蛋去办公室抓的?”“老子写法律的时候,你还穿开裆裤呢。还敢跑我这里来撒野!”
言归正传。律师常使用和陷入两个口号,而自己又没有察觉。那就是“法治”和“正义”。
法治是什么?谁见过?拿谁都没见过的标准,来对别人的工作说三道四,你自己不心虚吗?别说什么法治不法治的,把法治换成法律,就把口号换成了标准,把无形的转成了有形的。别逮住个“法治”口号,什么都往里塞,既没说服力,又显得很幼稚。
我发了些文章和视频号,有人评价我为“正义的林律师”,还想委托我做他的案子。我给助理说:“凡是这样叫的,一律拉黑。”“我代表不了正义,我甚至不知道什么叫正义。”
一个民事案件,想现在就拿走现钱,就做点让步,只能拿走八千万;如果想连本带息都拿走,总共拿走一亿两千万,就得签还款计划,用两年时间还款。你怎么选?哪个是正义的?
一个刑事案件,想判缓刑,就得多退点赃;一点不退,判不了缓刑。你怎么选?哪个是正义的?
正义是啥?我不知道,但我知道的是:“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没有任何一个人吃光占尽,而又没有任何一个人被逼的没有活路,这就是辩护的价值。
三、我们该怎样看待法律?
谈完法治与法律的关系,咱们该谈谈我们该怎么看待法律的事儿了。
要用学理观点,法律至少有两种功能,一个是评价标准,另一个是行为规范。前一个是用来看做的对不对,后一个是用来看该怎么做。一个是事后的,一个是事前的。
我曾写过四篇法律变形记,分别是:立法中的法律变形,司法中的法律变形,执法中以及辩护中的法律变形。实际上,法的运用过程,就是法律变形的过程。会有各种利益、诉求、人性的因素渗透到法的运用过程。
这些变形,有些是要容忍的,有些是不能容忍的。容忍与否,判断标准就是:让你俩调换位置,你能不能做到?能做到,那就不要容忍;不能做到,那就忍着并作谈判和交换。
草菅人命、故意枉法、颠倒是非、法庭表演,甚至是骗我侮辱我智商,这些我不能容忍,所以我用斗争的方式对待。但如果确有难处,而又处于法律的模糊和“自主掌握”地带,那就要用交换和谈判的方式解决。
说到这里,大家一定有种法律被解释的杂乱无章的感觉。杂乱无章的不是法律,而是实践。法律是非常成体系成系统的,而实践是纷繁复杂的。执法司法和辩护的过程,实际上是大家共同把法律作为行为标准,而不断去追寻实现“法条规定”的过程。
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就是一幅优美的图画,我们每个人都在用自己的努力,往上面描上自己的一笔。
立法干的主要是“工程师”和“画家”的工作,为大家描绘一个美好的前景,然后教我们共同去实现。
所以,实践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是正常的。关键是:面对问题,你怎么做?你做了什么?
这些,留到后两篇“刑辩体系之二和之三:我们该怎么样看待司法、怎么样看待律师”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