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房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瓯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加快征收安置进度,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实施房票的意见》(温政办〔2024〕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房票定义

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买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二、房票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细则施行后实施的瓯海区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项目,项目开具的房票可以在市区(包括鹿城、龙湾、瓯海、洞头、温州海经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使用。

三、房票价值

房票价值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权益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权益的量化(含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奖励)。

(一)权益金额

1.货币补偿权益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权益金额根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合法(视同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

2.产权调换权益金额。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益金额按照产权调换方式计算的应安置面积结合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减应缴房款后确定。

(二)房票奖励

使用房票购房的,根据购房时间给予使用权益金额15%以内奖励。

四、房票奖励

房票购房时间自出票之日起分为6个月内、12个月内、24个月内、24个月后(仅限延期对象)四档。根据购房时间不同,以购房所使用的权益金额按如下比例计算购房奖励:

1.购买瓯海区行政区域内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奖励分别为15%、10%、8%、5%。

2.购买瓯海区行政区域外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奖励分别为7.5%、5%、4%、2.5%。

五、临时安置及搬迁

选择房票结算的,一次性给予24个月临时安置费作为奖励,自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不再支付其他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权益量化的,搬迁费计算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权益量化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附着物及补助等另行支付。

六、可选房源

房票使用人可以通过“房源超市”使用房票购房,并且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一)政府统筹房

选择置换政府统筹房的,房源价值按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二)商定商品房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首次登记,经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会商后确定的商品房。

七、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变更。房票的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在领取房票后,在房票有效期内可允许实名变更一次,变更对象为近亲属。变更后的房票使用期限、购房时点和奖励仍从原房票出票之日起计算,由房票使用人结算。房票原核发对象为企业等非自然人的,不得变更。

(二)限期使用。房票自出票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24个月。房票使用人在出票后24个月内未购房但仍有购房意愿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房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房票拆票。房票使用人购买房源超市所列房源,房票价值的全额在抵付购房款后仍有结余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购房款总额进行拆票。拆票按照权益金额和购房奖励的相应比例进行拆分。拆票后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不变,房票价值相应调整。

八、房票期满处置

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已使用房票的权益金额超过80%(含)的,剩余房票价值应扣除未使用权益金额部分的房票奖励后予以兑付;未超过80%的,剩余房票价值应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应比例予以兑付。

九、其他事项

(一)房源提供单位和房票使用人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房票的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应法律责任。

(二)该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瓯政办发〔2015〕122号)、《瓯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瓯政发〔2023〕160号)同时废止。施行之前已发布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补偿方案执行,已实施的房票项目按原房票使用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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