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河南商丘某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
这起医疗纠纷事故,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患者家属及医院都再次提起诉讼:家属认为医院应该负全责;医院则认为院方的诊疗救治行为均无不当,更没有因此导致患者的死亡。到底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一、事件经过
患者曹某,女,62 岁。此前因「进食哽噎感 1 月余」到市医院内科住院治疗 21 天。病情诊断为:1、霉菌性食管炎;2、胆汁反流性胃炎;3、幽门螺旋杆菌感染;4、肠道菌群失调;5、功能性腹泻;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7、Ⅱ型糖尿病;8、支气管炎;9、精神分裂症。
住院治疗:
住院医生:贾某某(执业助理医师)主治医生:张某某(副主任医师)治疗措施:动态监测血糖,胰岛素辅助降糖,抑酸、护胃、补液、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及对症支持治疗,并给予抗霉菌药物应用等。病情好转后 9 月 25 日出院,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为:继续院外药物治疗,胰岛素辅助降糖;病情变化及时复诊,1 周后复诊等。
出院后情况:
9 月 27 日上午,曹某在家中昏迷,家人拨打 120 急救。商丘市某医院急诊科接到求救电话后派王某文(无医师资格证)出诊。
到达现场后查体发现患者心跳骤停 1 小时余,患者心电图呈一条直线,颈动脉无波动,无自主呼吸,瞳孔扩大。
应家属要求出诊医生仍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患者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符合院前死亡的医疗诊断条件。宣布院前死亡。家属签字,患者当日火化,未做尸检。
患者死亡后没多久,患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市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 120 万,并对此前为患者进行治疗和抢救的医生进行了追责。
二、审判结果
法院先后委托 3 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均以患者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被退回委托。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
1、市医院让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人员出诊 120 急救;
2、医务人员贾医生也仅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无医师执业资格,其为患者治疗有住院病历、住院病人告知书、出院证医师签名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依法推定其有过错。
患者死亡后尸体火化、死亡原因不明,造成损害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医方责任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客观事实酌情推定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 39 万余元。
针对患者的死亡,家属和医院产生了争议。一审后,双方均不服,发起二审上诉,家属认为医院应该负全责;医院则认为院方的诊疗救治行为均无不当,更没有因此导致患者的死亡。
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医生会负哪些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