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为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这样一起法治报道:
据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3月17日消息,近日,化隆县人民法院对两起拒送未成年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营造重视义务教育的良好风气起到积极作用。
新学期开学后,化隆县德恒隆乡哇加滩村村民马乙某和牙什尕镇城车村马舍某拒不送两个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对德恒隆乡人民政府和牙什尕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置若罔闻,德恒隆乡政府和牙什尕镇政府依法向化隆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化隆县法院立即启动教育类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当日完成了案件的审查工作,并确定德恒隆乡政府和牙什尕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化隆县法院当即作出(2025)青0224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及时向这两名辍学学生的监护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强调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的法律义务,详细阐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切实履行送子女入学的法定义务。然而,在规定的期限内,这两名监护人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行动来纠正其违法行为。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化隆法院依法对这两名监护人采取了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一强有力的法律手段迅速产生了显著效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监护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对之前的不当行为表示了深深的懊悔。两名监护人主动向法院和学校表达了送子女复学的强烈意愿,并积极配合办理入学手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此次对辍学未成年人监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成功案例,不仅是对个别违法行为的有力纠正,更是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坚定决心。下一步,化隆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与教育部门、学校、乡镇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推动控辍保学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持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家长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杜绝辍学现象的发生。
刚开始看到这则报道,我还蛮惊讶的。
首先,监护人让未成年子女辍学,拒不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这种事在生活中本身就很难见到。都2025年了,现代社会偏偏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其次,发生了这样匪夷所思的事情,居然还最终惊动了法院,采用最大幅度的处罚(司法拘留十五天)来推动监护人保障将未成年子女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这种做法真的对家庭关系不会造成负面作用吗?
我本来是带着迷惑感看这则法治新闻的。
直到我发现了这几个关键词:
化隆县德恒隆乡哇加滩村村民马乙某、牙什尕镇城车村马舍某。
其实,新闻中少些了几个字,可能是无心之失,也可能是故意的。
因为事发地化隆县的全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而德恒隆乡,正是这个回族自治县的一个常住人口为7000多人,人口主要以回族为主的乡。
马乙某、马舍某,这两个不约而同姓马的监护人,也从侧面证明了这两个人可能的民族和大概的宗教信仰。
而所谓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推断为:未成年女。
至于什么原因,结合上述信息,我不说,应该也能猜出来了吧?
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一切都变得合理起来。
小小的一篇报道,信息量竟如此巨大,确实让人佩服。
我们这里是一个严肃的法治节目,所以还是回到法律本身。
对于不履行义务,不让未成年人入学的的监护人,人民政府一般会对其做出《义务教育辍学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监护人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仍拒不改正,则政府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做出对应的行政裁定书,如果此时监护人依然拒不执行裁定,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其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