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定县人民法院发窝法庭受理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引发的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通过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帮助因案陷入生活困境的当事人解了燃眉之急。
原告刘奶奶与被告李大爷是同村村民。一天,刘奶奶准备上街赶集,在路边等车时,正巧碰到驾驶着三轮车的李大爷。刘奶奶表示想搭李大爷的“顺风车”,李大爷同意了。不料三轮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刘奶奶身体多处内伤和骨折。刘奶奶在治疗结束后来到法庭,诉请李大爷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近10万元。
法庭上,李大爷觉得很委屈,称自己是好意搭乘刘奶奶,没有收取费用,发生交通事故是意外,而且自己的三轮车也没有购买车险,刘奶奶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
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随后展开调解,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在驾驶车辆时要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保障好车上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造成乘员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劝导原告既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不能让好意者心凉,且李大爷确实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
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调解结案。
但因被告系70多岁的老人,家庭贫困,履行部分赔款后再无能力支付;原告也到了古稀之年,无经济收入,在发生事故受伤后生活更加困难,考虑到双方情况,经原告申请,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过细致调查,认定刘奶奶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法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
记者 闵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