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两起租赁合同案件并当场履行,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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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出租于被告曹某,租赁期间内,被告曹某经原告张某同意将车辆转租于白某。原告张某因被告曹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曹某辩称,由于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白某未履行义务,导致其无法按时支付主租赁合同的租金,其与白某之间的纠纷已经被法院受理,待白某支付租金后,方能向张某履行义务。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一度激化。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将张某、曹某之间的主租赁合同与曹某、白某之间的次租赁合同合并处理,更有利于矛盾化解,针对两案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面对面”方式,耐心疏解心结、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解除了两份租赁合同,由次承租人白某直接向出租人张某支付租金、返还车辆。至此,两案均得到成功解决,达到了一举双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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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张某表示“三个人的矛盾一次就解决了,真好”,承租人表示“法院是说理的地方,调解的又快又好,我们都非常满意”。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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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将租赁物转租,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转租行为并不能改变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当承租人未按约及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依据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尚欠租金。

关于承租人以次承租人违约不支付导致其不能支付的抗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之规定,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作 者:乔 婷 张 乐 白龙飞

编 辑:刘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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