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有什么作用?

投标人未中标,

投标保证金能否退还?

能否要求其支付逾期退款损失?

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为大家解答上述疑惑。

01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0日,原告重庆A公司为投标被告贵港B公司的某某工程项目,按被告《招标文件》要求,向其支付了投标保证金50000元。《招标文件》明确载明,案涉项目的工程地点、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开标时间等内容。后原告未中标,被告未依约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多次催告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贵港B公司辩称,对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无异议,但对逾期退款损失有异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无约定违约金,且投标文件要求原告需提出书面退还保证金申请后,被告才予以退回,但是至今原告未提出申请,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金。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逾期退款损失问题。原告提供的《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确定中标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未中标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标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等内容,故被告开标后,应在2021年7月24日前退还原告的保证金,但被告却未按约退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招标文件》虽未约定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但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保证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承担该保证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03

法官说法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失信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目的在于维护招标投标关系稳定、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本案中,招标人未依法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属于无理由不当占有,由此造成投标人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转自 | 广西高院

【2025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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