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18日讯近日,武汉的余女士称母亲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她本人姓名与婚介公司签订了近3万元的服务合同。该合同条款中规定,签约并付费即视为已征得子女同意。余女士对这一条款存在异议,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并拒绝承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涉事婚介公司工作人员回应,公司有法律顾问,合同合法合规。


配图与原文无关

对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周广凤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婚介合同服务的对象是余女士,余女士的母亲与婚介机构签订合同本身是一种代理行为,确切地说是代余女士与婚介机构签订。相亲作为一种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婚介机构也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合同是否生效,要看本人是否同意,合同条款内容是否获得当事人认可。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余女士的母亲在未征得其同意,且事后不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对余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签约并付费即视为已征得子女同意”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婚介机构一方面利用了老年人为子女脱单的迫切心理,另一方面规避了审查义务。

最后,婚介服务市场的水平参差不齐,在此提醒大家,在选择婚介机构时,要谨慎签合同,保护好个人信息,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