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内容
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53元;2、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罚没款合计壹仟陆佰伍拾玖元(¥1659)。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