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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我来跟大家聊一聊行政诉讼胜诉的两大黄金法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秉持 "不贪、不怕" 的原则,这既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前提,也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结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以下从法律专业角度展开分析:
一、"不贪"—— 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不当利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及法律依据。这意味着原告无需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优势地位,只需依法提交真实、充分的证据即可。实践中,个别当事人试图通过伪造证据、行贿等方式干扰司法公正,不仅违反《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关于伪造证据罪的规定,更可能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行政诉讼的核心在于合法性审查,法院将严格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判,任何贪念都可能适得其反。
二、"不怕"—— 坚定法治信仰,勇于行使诉权
行政诉讼作为 "民告官" 的制度设计,其本质是通过司法权监督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平等对话的法律平台。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个别行政机关通过施压、拖延等方式干扰诉讼进程。对此,当事人应当知晓:根据该法第六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干涉;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十二类可诉行政行为,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等领域。只要行政行为确实侵犯合法权益,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无需畏惧权势。
三、"不贪" 与 "不怕" 的辩证统一
"不贪" 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要求当事人以合法手段主张权利;"不怕" 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强调当事人对法治的信任。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行政诉讼的基石。例如,在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的案件中,当事人既不应虚报损失骗取补偿(不贪),也不应因行政机关的威胁而放弃诉讼权利(不怕)。只有坚守这一原则,才能真正实现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的立法目的。
综上,在行政诉讼中践行 "不贪、不怕" 原则,既是对法律尊严的尊重,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优选择。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举证、辩论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
(本文作者:李肖峰律师,执业于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专注行政争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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