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就是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建房手续,违法占用土地而建的房屋,这类房屋一旦在征地拆迁中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会产生很大的威胁。通常情况下,只要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被征收人拿到的补偿就会大打折扣,有的甚至都一分钱的补偿可能都拿不到。
因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依照590号令中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已经成了个别征收方推进房屋征收工作,或者说是降低征收成本的一个惯用手段。在征地拆迁中,经常有好端端的房屋突然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 并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若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则会被强拆的情况。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拆迁以后一定要注意征收方这种惯用的手段,也就是一定要注意征收方的征收行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征收方有可能会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呢?主要是在以下这两种情况下,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
一、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愿意搬迁
虽然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了,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经常有被征收人反映补偿非常不合理的问题。在拆迁中,如果补偿不合理,补偿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水平,那么作为被征收人,自然是不愿意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这也是被征收人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只有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自己的权益才有机会得以保障。
只不过,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自然也会使征收方无法推进征收工作,自然也就导致征收进程放慢,无法按时完成征收目的。所以,实践中,为了征收项目能按时推进,为了能在计划之内完成征收工作,对于一些建设项目比较急的,征收方必定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逼迁手段。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那么房屋就有可能会被征收方以各种理由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要求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甚至直接强制拆除房屋。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一定不要慌张,如果房屋有相关的证件,有土地使用权证、产权证等等,征收方在没有弄清楚房屋具体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可以初步判断,这很有可能就是征收方想借着违建的名义来推进征收工作的一种手段。
因此,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不要忙着去马上拆除房屋,一旦自行拆除房屋,那么会使被征收人陷入非常被动的地位上,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一下案件情况,然后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是非常重要的。
二、房屋确实没有产权证等其他相关的证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开展征收工作之前,需要先入户调查清楚无证房屋的情况,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现状调查中也要摸清房屋的情况,如果房屋没有产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等其他相关的证明,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会以此为理,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进行处置(要么只补偿一点点,要么不予补偿)。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如果房屋没有相关的产权证确实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因为没有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相关的审批手续,建房手续等,那么拆迁补偿肯定会大打折扣。
不过,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虽然房屋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建房手续,没有产权证对被征收人来说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属于违法建筑,而且征收方也不可以以有证还是无证来直接认定房屋是不是违法。
结合司法实践来说,如果房屋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即房屋始建年限比较久,且是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之前所建设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不宜直接将此类房屋全部以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不宜全部不予补偿。另外,对于一些并非是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比如说是通过招商引资而建的房屋,那么从原则上来说也是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这点需要被征收人牢牢地记住。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以什么名义开展的征收活动,只要涉及侵害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那都会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一旦发现相关部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推进征收工作的行为,那么一定要尽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