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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方:原告宏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赔偿因拆除其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返还非法收回的土地。宏兴公司声称在2001 年从被告处合法购得相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然而后续被告非法收回并拆除房屋,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方:
被告陈建国和其子被告陈宇共同进行抗辩。陈建国指出涉案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用地,当初与原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既然合同无效,案涉土地及房屋的合法权利应归属于他们,所以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合法的。同时,原告长期占有土地,理应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支付合理的占有使用费,其支付的99.4 万元购房款可用于折抵这部分费用。
被告周强则辩称原告诉求与自己无关,对于案件情况并不清楚,并且表示同意陈建国和陈宇的答辩意见。
相关背景信息:1999 年,陈建国以其父亲陈志强的名义租赁土地并建成平房。陈志强于 2012 年去世。2015 年,陈建国同周强以陈志强的名义非法收回已出售给原告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随后拆除房屋并进行重建。陈建国在接受纪委调查时,供述了相关违法违纪行为,这促使宏兴公司依法提起诉讼,以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二)案件背景事实
土地租赁及房屋买卖情况:1999 年 6 月 1 日,B 公司与陈建国签订《协议书》,将位于公司以北的一块 6.23 亩荒地划给陈建国长期使用,陈建国一次性支付 62300 元。1999 年 12 月 29 日,双方又签订《土地租赁协议》,B 公司将 4 亩土地租赁给陈建国,租赁期为 30 年,自 1999 年 12 月 30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0 日。陈建国需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租金 4 万元,且在此期间,陈建国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2000 年 2 月 29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租赁土地从 4 亩增加至 6.23 亩,其中 2.23 亩不能用于建设,可用于绿化等其他用途,增加部分的使用权归陈建国,且不收取租金。
2001 年 12 月 20 日,陈志强与宏兴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将涉案土地上的 42 间房屋、3 座库房棚,共计使用面积 1750 平方米,占地面积 3537 平方米的整体小院,以 99.4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宏兴公司。合同签订后,宏兴公司分两次向陈建国支付了 99.4 万元。之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但该协议存在修改痕迹,原本打印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0 日,后被涂改为 2012 年 1 月 10 日。协议约定原《房产买卖协议》无效,99.4 万元不退不补。
房屋拆除及公司信息:涉案房屋在2012 年被收回后随即被拆除重建。宏兴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在 2011 年改制后更名为现名。陈建国在纪委办案过程中交代,最初将土地及地上物租赁给宏兴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每年租金 4 万元。租赁一年后,宏兴公司与自己的父亲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并支付了房款,租赁协议便不再履行。2012 年,宏兴公司计划重修房屋时,因涉案房屋无产权,重建属于违建,双方遂商量由陈建国收回,陈建国代替父亲签订了补充协议,并认为 99.4 万元可当作租金。双方均认可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三)证据及事实查明情况
原告证据及主张:
宏兴公司提交了黄辛庄村与陈建国签订的协议书、土地租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此证明土地的来源及租赁情况。
提交陈志强与原告的房产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用于证实房屋买卖关系。
提交账本复印件、记账凭证、记账单、银行存根、银行转账记录,用以证明已支付购房款99.4 万元。
提交房山区纪委的纪律检查建议书和陈建国的询问笔录,作为被告违法收回房屋的有力证据。
被告证据及主张:被告陈建国、陈宇及周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但陈建国、陈宇辩称,由于土地为集体用地,房产买卖协议无效,他们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原告应支付占有使用费,购房款可用于折抵。同时,他们认为原告的两项诉求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周强声称原告诉求与其无关,同意陈建国和陈宇的意见。被告方未提交任何证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因拆除原告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99.4 万元。
判令三被告将非法收回的土地返还给原告。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诉求
陈建国、陈宇主张房产买卖协议无效,案涉土地及房屋权利归其所有,拆除房屋合法,原告应支付占有使用费,购房款可折抵。
周强称原告诉求与其无关。
(三)争议焦点
涉案房产买卖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返还土地的诉求是否合理,被告主张购房款折抵占有使用费的说法能否成立。
被告周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三、裁判结果
被告陈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宏兴公司购房款99.4 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流转有着严格限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案中,陈建国与宏兴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涉案合同无效,双方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陈建国理应返还宏兴公司购房款。同时,由于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陈建国,其主张购房款折抵租金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二)合同效力认定分析
通过庭审调查可以明确,虽然合同名义上是陈志强与宏兴公司签订,但实际的合同相对方为陈建国。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按照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约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陈建国将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宏兴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房产买卖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三)责任承担认定分析
购房款返还:因为合同无效,宏兴公司基于该合同支付的99.4 万元购房款,陈建国应当予以返还。这完全符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规定。
土地返还诉求驳回:虽然土地原本由陈建国租赁而来,但其将土地及地上物转让给宏兴公司的行为无效,双方应恢复原状。然而,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B 公司,并非陈建国,宏兴公司要求陈建国返还土地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法律规定
在处理此类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准确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是关键所在。律师必须深入研究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限制规定,以及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形和法律后果。只有精准理解法律条文,才能在案件分析和诉讼策略制定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例如,在本案中,通过对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准确运用,明确了涉案房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后续的诉求主张和责任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注重证据收集与整理
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是胜诉的核心要素。在本案中,原告宏兴公司收集了一系列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包括土地租赁协议、房产买卖协议、付款凭证以及纪委的相关材料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清晰地展现了案件事实,比如土地的租赁情况、房屋买卖过程以及被告的违法收回行为等。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系统整理,使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从而有力地支撑己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