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包括修建公路、修建高铁,修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等,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或者是宅基地上房屋。但是征收农村集体相对于国有土地来说要比较的复杂,需要先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
也就是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上房屋,需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方在拿到审批手续也就是征地批复文件后,才算真正打开了征收的大门。不过,征收方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不比五年前那么简单了。
自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土地征收程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征收土地,需要先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也就是需要先拿到征地批复文件,之后才可以开展征收工作。但是现在不一样了,相关部门若想拿到征地批复文件推进征收,必须要履行以下这些程序,也就是有权批准征地的部门在作出征地批复时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如果不满足征收条件,那么有关部门就不得批准征收,征收方也就拿不到征地批复文件。
1、征收项目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项目必须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的建设活动必须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另外,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且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之后,可以先审相相关的征收项目是否符合这些计划或规划,如果征收项目不符合这些规划或者是计划,那么可以第一时间几有关部门反映。不过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可能不会第一时间知道相关的征收项目是否符合这些规划或计划,或者说是不知道怎么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这些要求,那么此时就需要专业律师地帮助。
2、保障了被征收人知情权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可不是那样简单的,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是征收方必须要履行的,也是征收程序中的第一个步骤。所谓的知情权,就是在实施征收之后,必须要把所有的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所有信息都全部告知给被征收人。也就是说,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将具体的征收信息、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目的等等以书面的形式在村民小组内,或村里的公告栏里进行张贴,即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公布,口头告知严格来讲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广大被征收人第一时间要审查相关部门有没有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如果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大家没有看到土地征收预公告,相关部门就已经开始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之后的工作了,那么则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当然也就违反了法定征收程序。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在村征收范围内公布三十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需要在村民小组织内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公告,并公告至少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也是必须要让被征地农民看到的。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为了告知大家具体的补偿标准,同时也是征求大家意见的一种方式。所以,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必须要进行公布三十日,不能张贴之后没隔几日就自行撕毁。
4、举行必要的听证会
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如果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那么一定要根据当事人的反馈举行听证会,并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不过,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使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很多征收方也不会举行听证会,这肯定是不合法的。所以,实践过程中在遇到征收后,一定要注意征收方有没有举行听证会,若没有就是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行为。
5、征地补偿必须公平合理
土地征收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来说,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实施土地征收,必须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也就是说,在看到补偿标准之后,或者说在看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数额之后,一定要审查一下,该补偿标准是否与自己现在的生活水平相等,如果明显偏低,那么对于这样的补偿安置协议则可以选择拒绝签订,然后尽快在专业律师地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6、征收补偿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相关部门必须要尽快落实补偿安置工作,即及时支付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款。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有很多征收方并不会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甚至还以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在补偿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等。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只要补偿没有足额到位,那么相关部门就要强制占用土地,一定要马上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要求他们审查此次征收。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中,只有完完全全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上述六个程序,那么征收方才有可能获得征地批复文件,尤其是最后两个,若征收程序未完全落实,或补偿标准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等,那么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来说,就不能作出征地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