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一撇一捺】
洪琥 绘
预付式消费有利于解决经营者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也是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本是双赢之举。但是,预付式消费存在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解释》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卷款跑路,该找谁、怎么罚?
在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套路屡见不鲜,实际经营是甲公司,办卡时却是乙公司收款,发生纠纷时互相推诿,消费者面临维权困境。《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跑路现象时有发生,经营者与消费者玩“躲猫猫”,还有人充当“职业闭店人”,恶意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解释》明确了卷款跑路者的责任: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商场把场地租给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场有责任吗?《解释》明确了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防范无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哪些是“霸王条款”,商家转店迁店怎么办?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设置类似格式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对此,《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消费者转让预付卡时,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产生效力。预付卡的受让人有权请求经营者提供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
同时,《解释》还解决了消费者退卡难的问题,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在规定排除消费者依法退卡权利的“霸王条款”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在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明显不便、“转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出售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形下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请求退款。
在最高法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黄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接受舞蹈培训,培训费3000元。两个多月后,公司发出消费者告知函称,黄某上课的培训场所停止教学,消费者要选择新的培训地点,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到场培训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表示,更换后的培训地点离居住地很远,便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请求,并由重庆某公司返还培训费2473.97元。
此外,《解释》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例如,因生病没有头发不再需要理发服务、因残疾不再需要健身服务、因病重住院不再需要养老服务等。“规定消费者因身体健康原因解除合同应以健康问题属于‘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为条件,而且消费者在解除合同前应先与经营者协商。”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说。
七日无理由退款怎么用?
生活中,有的经营者存在过度劝诱,导致消费者违背自己的本意办卡,回家就后悔,但又很难举证证明受到欺诈。对此,《解释》借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明确消费者付款后可七日无理由退款,解决预付式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从实践看,北京、江苏等地已较长时间实行消费者七日或者十五日无理由退款,效果较好。部分经营者已经采用无理由退款制度,在售卡后短期内进行无理由退款。“从市场导向看,有利于倡导诚信,引导经营者将竞争着力点放到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上来,也有利于改变重售卡轻服务的商业模式。”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
那么,七日无理由退款会不会造成权利滥用?《解释》对退款权利作了合理限制,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在该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消费者主张七日无理由退款的,只退本金,不退利息。陈宜芳说,表面上看,消费者是“无理由”退款,但退款背后其实还是有“理由”的,就是经营者存在过度劝诱、欺诈营销等行为。
在返还预付款的规则方面,《解释》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如果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这样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就会更多。
快评
预付卡不能“卡”住消费信心
徐雷鹏
健身办不办卡,理发充不充值,培训班多买点课不?一边是“充5000送3000”的甜蜜“诱饵”,一边却在合同里暗藏“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无解陷阱;一边承诺“有问题随时找我”,一边玩起“乾坤大挪移”:今天用A公司收钱,明天用B公司跑路,后天换个招牌重操旧业。“万物皆可预付”的时代,预付式消费的信任危机早已不是新鲜事。
真金白银充的钱能不能安心花完,遇到纠纷能不能顺利维权?要找回这份安全感,修复信任裂痕,少不了司法兜底保障。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重点规制不诚信行为。无论是商家设陷阱、玩套路,还是少数消费者钻空子、“薅羊毛”,都将受到制约。司法解释重点解决追责难、退款难、转卡难、举证难等问题。明确责任主体,“金蝉脱壳”没门了;破除“霸王条款”,“自我免责”不灵了。有些商家敢“坑”消费者,就是吃准了消费者因维权时间长、成本高不愿耗的心理。现在,司法解释明确,争议发生时,对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商家得“自证清白”——消费记录拿不出来?那就按消费者说的算!
小小的预付卡,不该成为衡量社会诚信的试纸,更不能成为“卡”住消费信心的绊脚石。司法利剑既已出鞘,要真正破解难题,还需要多方围绕备案准入、资金监管、信用约束、行为规范、争议解决等各环节,把监管网络织密了。
健身房搬家,卡有权转、有权退,这就是实实在在的消费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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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债人”背不走债务,“逃债者”逃不出法网
陈宜芳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纠纷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如果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打击消费信心。其中,“职业闭店人”与经营者恶意串通,帮助经营者逃废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此类违法“职业闭店”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出谋划策,安排“背债人”,通过为消费者维权设置障碍等方式帮助经营者闭店逃债,并以收取经营者支付的报酬获利;二是通过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参与原店铺经营,利用店铺原有客户资源,以抽奖、充值返现等噱头诱骗消费者继续充值,收到预付款后闭店,卷款跑路。后者通常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背债”一般是指在经营者经营不善、面临停业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受让股权等方式承担债务、帮助原经营者逃废债务,并从中牟利的行为。“背债人”可能是“职业闭店”团伙成员、“职业闭店”团伙物色的缺乏履约能力的人员,也可能是独立的以“背债”为业的人员。
在最高法发布的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中,有两件就是对“职业闭店人”进行惩治。其中一起案件中,“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的,被判依法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不仅达不到逃债效果,反而“职业闭店人”也成为责任主体。在另外一起案件中,“职业闭店人”以欺诈为目的诱使消费者充值,收到预付款后闭店跑路,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我们也提醒那些企图通过“职业闭店”“背债”逃废债务的经营者,“背债人”背不走债务,“逃债者”逃不出法网。
最高法将继续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报道来源:《人民日报》2025.3.17 第10版
人民日报记者 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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