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贷中,夫妻一方以财产共有人身份在另一方与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在代为承担债务之后,是否有权向夫妻双方进行追偿?以财产共有人身份签字的夫妻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应被界定为担保责任,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基本案情

张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向银行申请贷款45万元时,夫妻二人共同在《个人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人处签名。此外,马某作为配偶在《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报送授权书》《贷款业务谈话调查笔录及法律文件签字面核书》等多份材料中签名确认,并在张某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中明确承诺“作为财产共有人,对张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卢某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保证合同》,为张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贷款到期后,张某未依约向银行还款,卢某代张某偿还了借款本金450000元,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马某偿还代还款项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应当认定为马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马某在案涉《个人借款申请书》等多份材料上进行签字确认,能够证明马某同意张某借款的事实。同时,马某作为张某的财产共有人在张某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签字,并同意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表达了马某具有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足以让卢某产生信赖利益,相信马某与张某夫妻双方就案涉借款达成一致,故案涉借款应当认定为马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卢某作为保证人代张某向银行偿还了450000元借款后,有权向张某和马某进行追偿。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尽管夫妻之间存在紧密的身份关系,但配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独立人格并不当然因婚姻关系而被弱化或抹杀。当借款人配偶以“财产共有人”等身份在债务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时,准确判断其承担的是担保责任,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成为界定债务性质的核心。

担保责任是指主债务人为第三人(如配偶一方),保证人仅对债务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受到保证期间的限制,债权人需要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旦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便依法获得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这表明该债务的本质始终是主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保证人只是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责任。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与担保责任有着明显区别,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产生,债务本身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以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内部无追偿权。这体现了夫妻在家庭经济事务中的一体性和共同责任。


本案中,马某在《个人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人处签名,并以“财产共有人”身份同意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行为反映出,马某对张某债务不仅知情,更是作出了同意与决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这完全符合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的权利行使特征,也充分表明夫妻二人对该债务的发生及后续负担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考量。从卢某角度,基于马某签署的一系列材料,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张某与马某对于债务的形成和负担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本案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司法原则,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 源:三门峡中院侯杨、高洁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李鑫源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